1、“.....即免除其向拾得人支付费用和报酬的义务。至于悬赏广告与法定报酬请求权的关系实为请求权竞合的关系,应依请求权竞合的规则,由拾得人自由做出选择。拾得人附条件取得拾得物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拾得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拾得物后个月期满,即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但事前拾得人已知有受领权利人,或者受领权利人已向主管行政机关申报其权利的除外拾得物的价值不超过德国马克的,个月期限自拾得时起开始拾得人在接受询问时隐瞒拾得物的,不取得所有权。我国台湾民法第条规定遗失物拾得后个月期满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所有。相比之下,后者不区分遗失物的价值而统规定认领期更方便操作......”。
2、“.....因此,建议立法规定拾得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拾得物后个月期满,受领权利人未认领的,即由拾得人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之所以规定自报告时起开始计算个月期间,是因为报告的可信度较高,而通知或拾得人公告寻找失主之日及拾得之日不易证明。值得说明的问题是拾得人未经过报告及交存遗失物的程序,不能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在个月期限内,即使遗失人已经知道遗失物被拾取,只要遗失人受领权利人未向遗失物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认领,可视为抛弃,仍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所谓未认领,包括无人认领和所有人不作认领的表示两种情形。拾得人依法取得拾得物所有权是因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以及法定期间己届满而当然取得......”。
3、“.....陈华彬先生建议遗失物由保存机关保管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之人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存机关领取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我们认为,三个月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其时限较合理,若时限较长,不利于财货之流通。进步说,为了尊重属地原则,拾得人因除斥期间经过丧失的所有权应转归拾得地所在的乡镇所有。遗忘于车船飞机上的物品,拾得人应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存遗忘物,由公安机关在网上或其他适宜媒体上公告找主,拾得人报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归拾得人即车船飞机管理人所有,拾得人丧失其所有权的,归目的地乡镇所有。遗忘于住宅的,由住宅管理人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住宅管理人丧失所有权的,由其所在的乡镇取得所有权......”。
4、“.....属原始取得,此权利及于遗失物所生的孳息,于遗失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即告消灭。拾得人于拾得遗失物后虽未取得所有权,但有取得其所有权的可能,可称为期待权。该项期待权有财产价值,可为处分继承债权行为的标的。遗失人的义务和权利总体而言,遗失人的义务和权利与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正好对应。遗失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拾得人和遗失物管理机关有关费用的义务支付拾得人报酬的义务不于法定期间认领遗失物丧失所有权时的容忍义务危险遗失物致害他人的赔偿义务。遗失人的权利主要有取回权遗失物受损赔偿请求权。二明确规定遗失物管理机关及其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草案没有规定具体的遗失物管理机关,这使得人们拾得遗失物后不知交存于何处......”。
5、“.....也正是由于没有规定遗失物管理机关及其职责,些机关在收领拾得人上交的遗失物后也不依法寻找遗失人,有的单位甚至私吞遗失物,致使无法做到物归原主。同时,法律没有规定遗失物管理机关的保管费用收取权,也不利于对遗失物的管理及公告找主。埋藏物与遗失物虽都为动产,但二者具有如下区别遗失物非基于物主的意思史先生的占有人无因管理说,不付报酬都是应有之意。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的情况下,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并使拾得遗忘物的人附随义务人不能取得报酬,可避免定的道德风险以实现社会正义,这是遗忘物主不知其物是遗失还是遗忘,或不知遗忘于何处,并不能改变遗忘物的法律地位。在遗忘物主采用悬赏广告进行寻物的情形......”。
6、“.....无论按照笔者理解的占有人附随义务说还是郑义务。故遗忘物占有人无权向前来认领遗忘物的人索取报酬。当然,因保管遗忘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占有人有权请求补偿。而在郑玉波史尚宽先生采占有人无因管理说的情形下,遗忘物占有人也无权向物主索取报酬。提醒乘客带走物品并不造成承运人违约,但承运人有义务代替乘客保管物品待其前来认领或交有关招领机关。正是基于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承运人保管遗忘物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可称为占有人附随失物。从债的关系讲,乘客乘坐车船飞机,运送人有义务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而未托运的物品安全运达目的地。高飞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非出于己意而丧失占有,于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
7、“.....我们认为,王泽鉴先生及史尚宽先生所下定义较为正确而周全。谢在全先生所下定义不周全之处在于第,即使基于有权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对所有人也有可能构成遗失。如借用人私自抛弃的借用物对所有人而言当然是遗失物第二,即使基于无权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对所有人也有可能构成遗失。如小偷在被追逐过程中抛弃的盗窃物,对所有人而言不妨构成遗失物。高飞先生看到了谢先生定义的第二个缺陷,但却继承了第个缺陷,扩展了第二个缺陷,因为不管是基于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都可能会造成所有人遗失该标的物。参照王泽鉴先生史尚宽先生对遗失物所下的定义,我们认为,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8、“.....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同时,只有动产才会遗失,不动产不存在遗失问题,权利也不存在遗失的情形。有人认为动产尚须为法律所不禁止的流通物,否则不属遗失物,我们认为不妥。因为即使枪支遗失,它也仍是遗失物,只不过对这特殊的遗失物要作特殊处理而已。第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仅于时不能实现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般物品......”。
9、“.....第三,须无人占有。即该物不为任何人所占有,其原因也在所不问。在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所有人忘置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所主人宾馆管理人员出租车司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忘置于己处,他们也成为遗忘物品的占有人第二,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又丧失占有,则对原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第三,误取误占物,即因取走而占有他人之物虽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且使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故不是遗失物。由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不是遗失物可知,遗失物必有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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