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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汇编_全套管理制度(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法规汇编_全套管理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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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传真评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评估资质等级电话编号传真评估报告报告名称报告主编电话专家组审查时间专家组长专家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单位签章年月日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单位签章年月日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名单单位名单资质类别等级资质证号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查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岩土工程公司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设计院勘察分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铁路局勘测设计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曲靖岩土工程勘察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金属三八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楚雄有色金属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六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二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三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大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目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工作程序框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表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表建设用地适宜性分级表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附件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附件表表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名单附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止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有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址和岩土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专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址和岩土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定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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