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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 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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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资料应当完整齐全。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应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并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将其供水区域供水价格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当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有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经营方案和服务承诺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及其变更,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供水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方案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第十条各镇应当根据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本辖区内当年工程建设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自筹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村公共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安全长效运行。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改财政国土城建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农村公共供水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顺利进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反农村公共供水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二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供水设施的四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五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第五十六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停止公共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米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部分,市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立警示标志。各镇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第四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原水管渠道两侧各米,输配水管道及其构筑物两侧各米二水源井周边米三取水建筑物周边米。第四十七条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答复用水户。用水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用水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交纳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单位应当于小时内恢复供水。第四十条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使用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第四十条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市委办农村供水管理制度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小时内未组织抢修的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当针对发生地震灾害洪涝干旱低温雨雪灾害突发水质污染供水设施意外损坏和水源的人为破坏等紧急状况,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水利环保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户手册。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用水户需要安装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连接供水设施不得将自备井供水管网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兴建对供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五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六使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七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五十条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第五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卫生部门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单位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打井挖坑取土采石挖沙爆破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粪便五从事其它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八条根据工程需要划定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四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工程的维修折旧及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证专款专用。第四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及工程维修折旧及大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根据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河道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第四十四条对边远贫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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