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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2018 河南省的工伤保险条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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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十二条职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不足五年的,每减少年,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分享人邱林玲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亡时的条件核定。第三十条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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