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供。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2、“.....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3、“.....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
4、“.....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5、“.....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6、“.....统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编号或者条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7、“.....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同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8、“.....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般血站管理第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分享人叶云泰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收集的血站管理办法,仅供大家阅读参考,血站管理办法全文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
9、“.....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刑事责任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重复使用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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