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2、“.....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收取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
3、“.....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的规定办理。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律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第七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通报建议机关。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七条军队法律顾问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5、“.....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任免分所负责人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
6、“.....律师事务所应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7、“.....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8、“.....分所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年的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
9、“.....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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