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第页知投诉供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第页第十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第页第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采用单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第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十条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第页供应商不足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除前款第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供应商只有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供应商只有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第页第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采用单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第页第十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并予以纠正。第十条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书面投诉,并列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不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当事人,全部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者超过投诉有效期的,视为无效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予受理投诉材料不齐全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限期补正,无法告第页知投诉供应商或者投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第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日。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投诉事项。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