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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 毕业论文: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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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缺不可,仅具备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者利益。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完全免责,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但这免责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定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无事故责任并不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新,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但实践中,不论是交通警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很多情况下仍沿用以前的法律模式,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是否有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依据,并由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例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并非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实施条例条。这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规范,也定程度上诱导人民法院在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方面。四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在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条中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应给付的相关赔偿费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该法规意义很明确,即交通事故中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是不重复赔付的。但年月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很明确,对于职工因上下班路途中遭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虽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后,并没有废止劳动部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但从法的效力级别来讲,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劳动部颁发的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对职工职工工伤保险作出规定时,作为效力较高的条例实施后,自然取代效力级别较低的办法,所以办法第条确定的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已不在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年月日颁布的保险法第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律也从法理上讲,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总上所述,对于在下班旅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五对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其,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已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双重赔偿原则,但为什么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又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那还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这明显跟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想冲突。其二合理性假如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的审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不予以纠正的话,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出现因交通事故没钱就医的情形。例如肇事者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六经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怎样对对方提供的误工费证明提出异议我们在从事民事办理过程中,无论是调查取证还是开庭质证过程中,经常发现对方提供的误工费证明只提供盖有公章的单位证明信,且该单位存在与否尚且不知,其中很容易存在虚假成份,但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最后法院也往往采纳误工费证明来作为判定误工费的依据。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核赔时,在核实误工费时,其做法合情合理。保险公司在调查受害者误工费时,不但要求其提供误工证明原件,还要求其提供受害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只有这些证明,才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出受害者的误工费问题。这点大家在以后开庭时,可以借鉴下。七新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受害人就医转院是否经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的通知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疾者承担。从这条规定看,法规禁止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擅自转院治疗的。但现在这规定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解释好象取消了关于未经同意转院治疗的医疗费不予赔偿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确实还存在者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转院的同意意见八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挂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应当作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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