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外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体时还应充分考虑到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的不作为违法情况。如案例中的执勤警察王。其次,必须认识到行政不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并非等同,因为在法学界并未约定俗成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不作为违法,如果将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必然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讨论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时,最好用行政不作为违法概念。有的学者将行政主体不履行应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的违法行为,归到行政失职种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分类标准所致,本文在此不详述。第三,必须正确理解法律义务有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之分或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因此,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不能简单定义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会将行政越权违法向社会摊派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消极法律义务的行为也归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例。第四,必须认识到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状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2、“.....同样,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违法时必须考虑到主客观因素,即行政主体即使有法定作为义务,但因客观条件无法履行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但是,这里所指客观条件不能简单来理解。第五,不能把行政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有能力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状态,如果这样理解,笔者认为是缩小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内涵。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影响。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积极履行,如案例中的有关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督的义务,即没有相对人申请,该行政机关也必须积极认真履行。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个人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几层意思第,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委托的个人有法定的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第二......”。
3、“.....以及被委托的人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第三,没有履行不是行政主体因客观原因如地震等,而是有履行能力,但它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因疏忽未履行或者因认识上的而未履行。第四,行政不作为违法是种状态,它可能表现为整个行政行为处于种不作为违法的情形,也可能仅表现为个行政行为的处或几处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情况。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其价值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意见也不致。不赞成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从法律规定看,虽然行政诉讼法第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属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且国家赔偿法后于行政诉讼法制定颁布和实施......”。
4、“.....凡两者不致的地方应以国家赔偿法为准。第二,以我国立法体看,行政立法是多级多部门立法,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就是个行政法规的立法起草者制定者,它们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扩大行政权的问题,行政法规中更多的是体现相对人应该怎样做,违法后应受什么的处罚,而很少考虑行政主体应该怎样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或者不同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常常发生冲突,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法定职责认识模糊,因而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全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国家财政不利,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初期,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超越了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实际。赞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第,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完全关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不作为违法提起赔偿的大门。国家赔偿法第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的......”。
5、“.....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上述二项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了行使行政职权中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第二,从立法角度看,尽管行政立法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还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的违反该法的行政责任,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注意加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内容,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自然就明确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自然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从何谈起。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负赔偿范围中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第,全面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我国宪法第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有要求侵权赔偿主体资格和权利。现行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落实宪法的原则规定时,有缩水现象,仅规定了行政作为违法责任问题,而对行政不作为违法问题不加以规定或规定较少。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加入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落实。第二,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从理论上讲行政权是种公共管理权。在我国切行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在赋予行政主体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要求行政主体对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7、“.....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从而达到行政权力和义务基本平衡。第三,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行政主体不积极履行法律作为义务,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由国家负赔偿责任这原则,可以减少行政不作违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情况的发生,同时使受害者在受到行政不作为违法损害时又能得国家赔偿,从而起到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第四,有利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和行政立法的完善。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种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对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也可以改变过去在行政立法中只强调权力......”。
8、“.....当然确立行政不作为违法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价值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它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有价值。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负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设定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设定供大家参考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被行政主体委托的个人,下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这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行政主体必须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例如,案例中,如果张求助对象不是执勤警察,而是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只能在道义上遣责他,他所在的行政机关也不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相应的管辖权限,这是由行政权限决定的......”。
9、“.....超越了该行政主体的管辖权限,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也不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例如,县境内幢房子发生火灾,请求县消防警救火,县消防队未派消防队员前往灭火,因大火未及时扑灭致使大火引起周围多幢房屋失火,县消防队不应承担行政不作违法的责任。第三,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上班时虽然负有积极实施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其下班后或休假时,即使有行政不作为违法发生,该行政主体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下班警察的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这构成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第二,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主体是在可能实施的情况下而不实施。这里的可能实施是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而不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的阻碍事由而使其无法实施。第三,有法定履行作为义务时间和期限的,必须是在超过法定履行义务时间和期限后发生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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