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更进步体现了反淡化的见解,可以认为我国商标法在为反淡化保护方面已经提供了的法律依据,但还不完善具体明确,为此我们将试图通过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研究,为今后的具体立法提供点参考。商标淡化的概述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用来彰显其个性和身份的标识,他是企业无言的推销员,是商品竞争的利器,他承载着企业的无限商誉。那何为商标呢他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既然商标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那么对于些不法经营着来说,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商誉,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此来搭乘他人之便车的商标淡化行为也就不足为怪了。那何为商标淡化呢他是指未经原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明显不相关或完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原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2、“.....不当减损他人商标市场价值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经济上的非法利益,以便使之从开始就处于个较高的起点,有利的竞争地位,以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捞取不应得的利益。与此同时反淡化保护的立法也随之产生,然而在传统的商标法中,对商标专有使用权方面的纠纷,仅能给予侵权方面的救济,而不能给予反淡化保护。那何为商标侵权呢他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干涉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淡化与传统的商标侵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商标法是建立在混淆理论之上的,仅适用于行为人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情况,而商标淡化却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他不仅给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同样的保护,而且具体扩展到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
3、“.....因为淡化理论是建立在制止联想的基础之上的,表现在当般普通消费者看到被诉商标时,立即就会想起原告商标的现象,即可将在先商标的商誉转移到该标志上,并因而淡化了该商标的形象,因此侵权是商标损害的般救济方式,而淡化则是种特殊的侵权,是扩大了的商标侵权保护方式。二商标淡化的危害性商标淡化不仅会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受到损害,而且严重的会使其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最终会使得注册商标被撤消,企业为创名牌而付出的时间和金钱也将化为泡影,造成的损失也将是无法估量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不与淡化者有竞争关系的原商标权人而言商标淡化行为使原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显著性和统性遭到削弱和割裂,其市场的占有份额将明显下降,对公众的吸引力也渐渐消失,其商誉在无形中就受到了损害,另外也直接妨碍了商标权人对其他领域的业务扩展,使其失去市场的先机,因而即使这种淡化的行为不与原商标权人存在竞争关系......”。
4、“.....对与淡化者处于同行业的竞争者而言商标淡化者实施了商标淡化的行为,搭乘他人的便车,利用他人的商誉,使其从开始就与同行相比处在个高的起点,这样他就在无形中蚕食了他人的市场空间,因而他的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同行业者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对消费者及社会公众而言商标淡化行为使他们认牌购物所期待的良好愿望落空,即使能够买到比实际品牌质量更好的商品,那也只是侥幸的次经历,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是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常常发生,因而不管是从近的或长远的利益来说,对他们都是无辜的,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三反商标淡化的法律保护历史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应。既然有商标淡化行为的存在,就定会有相应的反淡化措施出台,关于这个问题,得要追溯商标淡化的历史了。冲淡理论是商标淡化理论的基础......”。
5、“.....或完全不致发生误认混同之各种各样之商品,以致该著名商标之标志性被冲淡或变弱之现象。这理论最早见于德国的判例,年月日,地方法院禁止使用著名之古龙水商标于袜子商品。年月日地方法院禁止刀剪业使用之牙膏商标。针对淡化行为的日渐增多,相应的反淡化立法和实务也积极地开展起来,这里尤以美国最为成熟,早在世纪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反淡化的必要性,年富兰克斯凯特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文中,就提出了商标淡化理论,但该文未明确地使用淡化词。在立法上美国自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第个州反淡化法后,就有多个州制定了州级的商标反淡化法,在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随后各国纷纷仿效,年生效的德国商标法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第条就有了反淡化条款的规定,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条同样有反淡化的规定,其他些国家如日本,希腊则通过反不正当法来制止商标权的淡化。近年来些国家又有新的动向......”。
6、“.....更何况不同的裁判者完全有可能作出不同的裁判结论,而旦出现这种情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监督主体,都很难找出充足的理由去评判这些不同裁判结论的对与错。商标法第条第款仅将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客观构成要件,缺乏全面性和概括性。尽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条规定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也是种商标淡化侵权的客观构成要件,但这同样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实际生活中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形除上述两种外,还有其他表现形式,例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网络域名以及营业招牌等进行使用。现行立法对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情形缺失相应的规定。应当承认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另类使用的情形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另类使用都构成商标淡化侵权。立法者对商标淡化侵权进行规制时......”。
7、“.....从现有研究成果看,般认为,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淡化侵权为推销驰名商标权人指定的竞争商品或服务时合理使用该驰名商标的非商业化使用该驰名商标的所有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使用该商标的。除此之外,立法上还应就下例外情形予以规定,即在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已经被他人淡化的,如果淡化人的淡化行为有合法的凭证支持如其所使用的商标是依法经过注册的,或者其企业名称是依法登记的,那么即使在这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淡化人的另类使用也不构成商标淡化侵权。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措施,具体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上要扩大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目前我国商标法虽然赋予驰名商标以跨类保护,但适用范围有限,目标也不明确,对在不相同的领域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权的淡化行为难以救济......”。
8、“.....且把反淡化的范围延伸到其他商业性标志中,如厂商名称商号商品的外包装及其装潢,网络域名等等。这样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我国正处在发展中国家之列,与美国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相比,具有世界驰名的商标屈指可数,如果不从实际出发,将不与我国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相同步,也不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品牌,壮大民族经济的需要。立法上要明确商标权淡化的概念具体表现形式,举证责任,使之有法可依,不在具有模糊性和任意性。立法上要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联合商标是指同个商标所有人在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个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构成联合商标。如佳乐福商标注册时,可同时申请佳福乐,乐福佳,福乐佳,乐福佳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为防止他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
9、“.....因此要慎重。及时地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增加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具体规定,形成二者交叉保护的立法模式。我们除了在立法上要给予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外,企业方面的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企业要注意把还没有注册的商标及时地注册,以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目前我国及其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排他性的保护,因此旦发生商标淡化,企业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企业在设计上要统标识。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商号牌匾包装装潢域名及其他表示企业显著性的标志都要统使用,统管理,以此来避免企业的商标被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企业要加强网络域名注册的管理,以免被他人抢先注册为网络域名。因为网络域名具有唯性,旦被他人抢注,就得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这将增加了企业的难度和成本,留下不必要的隐患。企业在许可商标使用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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