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
2、“.....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3、“.....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
4、“.....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
5、“.....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6、“.....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7、“.....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缺陷完善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
8、“.....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我国尚无统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
9、“.....这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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