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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4 19:34:02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修改意见稿

1、“.....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又有质的区别犯罪构成是规范性的东西,是法律对犯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理论则是范畴性的东西,是对犯罪构成本体的体系性研究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来源于犯罪构成的本体,但高于犯罪构成本体。犯罪构成理论对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标准,同时,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决定犯罪形态的标准。按照这种理论,犯罪构成作为种标准的意义被扩大了,传统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唯根据的权威理论,对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界在犯罪理解上制造了些不必要的混乱。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二者在犯罪论上具有密切的联系犯罪构成是法律对各种犯罪成立所需要件的有机整体而作的规定,是对犯罪行为及其事实的抽象结果......”

2、“.....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使其自身进人刑事制裁的调整对象范围,这种调整的根据,就在于犯罪主体的行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各种具体事实。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总是给司法人员个个模具每个犯罪构成,即是个类型化的犯罪,司法人员正是在头脑中存在这些类型化的犯罪,才在这前提下将危害社会的行为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照,从而完成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同时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事实又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将本来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化仅视为或同时视为事实,根植于事实本身,即在事实之中寻找犯罪构成,其结果必然脱离法律根据来确定犯罪构成事实就是犯罪构成,这样无疑要陷入先人为主有罪推定的审判思维模式。事实是只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才能对之进行定罪量刑,犯罪构成仅仅作为种行为的类型,其本身是不同于行为事实的......”

3、“.....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分,但在框架体系上基本上是照搬。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各种学说的分歧,主要是关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论。其中,最引人注目是认定犯罪的性质和印证犯罪的诸要件。在区分刑法保护客体与犯罪客体之后,所谓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功能混淆可以解决,刑法保护客体是立法所必须考虑的,它是犯罪构成设立的根据。刑法自古以来就是作为种阶级统治的工具,虽然到了近代此种观点也大大的改变,认为刑法是保护社会生活的法律手段,同时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但是,仍难脱阶级的性质。刑法是种价值的判断规范,其主体自然是立法者,这里的立法者是广义的即代表多数的人民群众利益的领导阶级。立法活动是立法者有意识地通过自己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而表述法律的过程。立法者作为立法活动的主体......”

4、“.....而是按照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来改造客体,使客体人为化,因而立法活动是有目的的有意义的自觉活动,属于主观的范畴。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故保护客体的主体是立法者。犯罪客体要件则仅仅具有司法的功能,其在判断行为的实质违法性上有重要的作用。从刑法的规定上看,分则各条文并非全部把犯罪客体明确规定出来,而绝大部分是没有说明犯罪客体的,所以,在实质违法性的判断上,犯罪客体自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而言之,犯罪客体在实质解释上,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说,犯罪客体是种实质的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往往对定罪以及量刑,有重要的影响,如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般强奸罪和第二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两者的犯罪客体并不相同,前者必须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即使幼女是同意的情形下,也构成犯罪......”

5、“.....从司法角度看,无论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怎样不致,都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认定和处理犯罪从立法角度看,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不致,首先应当考虑刑法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检讨刑事立法本身。这决定了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就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立法角度的犯罪构成不能没有犯罪客体,而司法角度的犯罪构成并不需要犯罪客体。这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统的关系。作为现代法治重要部分的刑事法治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有效支撑,而犯罪体系理论的重要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理论研究的价值层面,更多地在于其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突围的个重要路径就是要从其自身结构上进行重构,而只有把握住该结构内部的冲突,才能够从中找出调试的切入点。为此,重构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层进式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的评价......”

6、“.....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郎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所阐述的那样,构成要件从其在刑罚法规中所发挥的机能的性质来看,它是客观的记叙性的。然而从其论理的法的意义上看,从中又可以找出规范的和主观的要素来。从思维的角度而言,人们往往将事实评价置于价值评价之前。目前我国所采用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以苏为师的结果,这种体系较之层进式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言,存在着逻辑上昆乱价值评价不明显的特点,不能很好适应现代司法程序模式的要求,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引进层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剥离抽象的评价方法。犯罪是种社会现象,需要对其从社会道义和法律的角度进行综合评价,但是抽象的伦理及社会道义观的评价又不具有可行性。因此需要我们借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具体到对具体事由的分析上来辨析案件是否具有阻违法事由或者其他情形。建立合理的诉讼规则。在刑事体化的科学语境中......”

7、“.....尤其是要借鉴对抗式的诉讼模式的合理之处,科学分配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真正结合。试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定罪判刑的理论依据。厘清犯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可缺少的部分,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不应当照搬。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相关理论问题思辨近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日益高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和动摇,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成为当前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关于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两者并不相同。构成要件指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所以犯罪论体系是德日体系的个概念......”

8、“.....是成立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它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现代大陆法系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其体系日益繁琐的缺陷也随之更加明显,表现为对同要素的重复评价。如故意和过失既是依据该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第次筛选的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筛选有责性判断的责任要素,这样的重复评价容易出现紊乱的结果。其次可操作性不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各自所包含的要素体系庞杂,之间的区分不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是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以后形成的,将犯罪成立条件的学说称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之下再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要件......”

9、“.....但是却存在着内在逻辑上的些缺陷。可以说,世纪年代,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我国国情成分,但在框架体系上基本上是照搬。这也成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这种体论的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本身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二者同化,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个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分别是刑法规范和刑法学中的不同话语,二者是有密切联系而又应当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表现在是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构成为研究对象,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为规范上的犯罪构成的不断完善提供了引导和支持。二是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和根据,没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则失去了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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