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亦共同称为投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
2、“.....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设计方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监理人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全权负责人。工程和设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4、“.....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日期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款第款和第款约定所作的变更。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竣工日期指第目中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项约定所作的延长。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天的日期。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责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工程量增减的审核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设计变更的审核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职责。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力。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
6、“.....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7、“.....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8、“.....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第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条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9、“.....但如果由于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项被授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承包方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商定或确定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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