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

格式:word 上传:2026-09-27 00:05:16
温馨提示:手指轻点页面,可唤醒全屏阅读模式,左右滑动可以翻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
第 1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2)
第 2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3)
第 3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4)
第 4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5)
第 5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6)
第 6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7)
第 7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8)
第 8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9)
第 9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0)
第 10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1)
第 11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2)
第 12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3)
第 13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4)
第 14 页 / 共 158 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doc预览图(15)
第 15 页 / 共 158 页
预览结束,还剩 143 页未读
阅读全文需用电脑访问
温馨提示 电脑下载 投诉举报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

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教育的学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年月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节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百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百二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下一篇
  • Hi,我是你的文档小助手!
    你可以按格式查找相似内容哟
DOC PPT RAR 精品 全部
小贴士:
  • 🔯 当前文档为word文档,建议你点击DOC查看当前文档的相似文档。
  • ⭐ 查询的内容是以当前文档的标题进行精准匹配找到的结果,如果你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顶部的搜索输入框输入关健词进行。
帮帮文库-精品文档 帮帮文库-免费阅读 帮帮文库-海量资源
换一批

搜索

客服

足迹

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