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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义务教育法的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析义务教育法的制度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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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没有转化为每个儿童的法律权利,也就更谈不上每个儿童实际享有之。


新义务教育法的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首次阐明平等的权利内涵,为国家与政府学校等责任主体各方的义务履行奠定了价值基础,并确立了均衡这现实的发展策略。


二义务教育体系的价值追求有学者认为,导致教育非均衡发展现象主要是政策性原因。


因为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公共教育政策的不同取向,往往会对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带来完全相反的两种影响,通过教育政策的调整来推动教育的均衡最为现实,也最为有效。


新义务教育法正是基于平等的理念,把均衡作为义务教育体系的价值追求,把均衡发展作为实现平等的义务教育的现实策略,突出强调了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


涉及到均衡的共有六条,如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等,足见国家的重视程度。


实际上,确立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确有必要,但更为关键的是如何设计合理而有效的制度以保障义务教育真正做到均衡发展,因而致力于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便成了落实均衡发展的首要选择,也是新义务教育法所确立的平等接受教育权由法定权利转化为每个儿童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的关键所在。


三制度设计与安排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我国最高决策部门在中国公共教育发展思路上的改革与创新。


它是对趋于失范的公共教育制度的种及时的调整和再规范。


相对于平等这教育理念,均衡是个更为动态非常有效的有弹性有定操作性的概念。


三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保障性新法第二条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条款不仅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国家保障性,同时也清晰地阐明了作为国家保障的义务教育具有统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


所谓统性,是指义务教育是种不分天南地北,不分城市乡村,不分男性女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同等年限的教育即九年制义务教育。


对照年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可以看出,新法之新,恰在于它变有步骤为统性。


这重要修正,方面是因为我国义务教育历经近年的有步骤地推进,现在到了可以统推进的时候另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则是因为作为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它内在地要求有平等性和统性。


二义务教育法进步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新法之新的重要的体现,是新法取得重要突破之所在。


不少专家学者在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时都对确立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给予了高度的认可与评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认为,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


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新义务教育法第六章,从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条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予以保障的明确规定。


透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种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多方面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得以确立。


确立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其重要着眼点是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


它要求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四条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要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所有这些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规定,必然会起到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作用,因而也会起到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


三义务教育法对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保障我国社会正处在现代化转型期。


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之是流动人口的增多,包括流动儿童的增多。


世纪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相关联的是,农村流向城市的儿童也在增多,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受到了社会关注。


各省市政府也为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做出了可贵的支持与努力。


新义务教育法在强调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益讲,在实际生活中客观上我们不可能做到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就能入学,更何况有关职能部门对义务教育法第条的理解本身就有偏差,被迫超过周岁才入学的孩子比比皆是。


按照第条第款规定,超过周岁入学,须由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请,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延缓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否则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应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实际情况是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种情况是无法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从这角度讲,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事实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形成了事实上的失职或渎职。


未满周岁儿童入学接受教育,撕开了教育不公平的口子不少的家长为了让未满周岁的孩子上学,就想方设法更改户口信息,托熟人拉关系走后门等等,而采取这些非正常措施的结果,要么扰乱了正常的户口管理秩序,要么为些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创造了条件,撕开了教育不公平的道口子。


有关系有熟人的家长,就能让自己的孩子不到周岁年龄就上学而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家长,其孩子即使再有天赋,也只能望校兴叹,白白耽误孩子受教育的最佳时机。


五完善义务教育法制度的对策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新义务教育法最终能否落实,义务教育行政问责制能否发挥应有的效力,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督导是否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


新义务教育法第八条明确了督导的主体职责和内容,规定了教育督导公开制度。


但到底如何实施督导督导是定期还是不定期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督导的具体范围内容方法程序督导报告在何种范围内如何向社会公布,等等,这些问题需要进步明确。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与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有矛盾的地方,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由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教育督导条例,以确保其对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等重要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是政务信息公开,它对政府权力构成重要的制约作用。


只有在政策透明政务公开的基础上,以合法的程序保障行政问责的公正性,才能进步提升行政问责的社会政治效能。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采取教育政务公开栏或教育政务通讯等方式,及时主动地公开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招生和收费等情况,主动地接受公众的监督。


它既能解决教育督导的滞后性,又便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及时履行问责的权利,也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只有政府有关义务教育信息公开化制度化,才能增加问责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充分调动全体公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对义务教育法第条的修改建议由于立法时义务教育法第条法条本身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不够严密及脱离实际,致使现实生活中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致,因此对这法条的遵守执行流于形式,同时还定程度导致我国户口管理秩序的混乱,背离义务教育公平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问题,笔者建议,将本条内容修改为凡年满五至七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体智力状况决定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儿童超过七周岁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弱势儿童通常指经济困难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儿童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行为不良儿童女童等。


新义务教育法对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如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普通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的新时期,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状况,就成为衡量义务教育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成为是否履行教育领域国际公约的重要指标。


因而,切实保障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就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未来发展的走向。


需对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早在年,我国就在西部地区实行了两免补政策,新义务教育法更将其明确化法制化。


但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样的家庭算经济困难家庭,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断这标准是国家的绝对标准,还是地方的相对标准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获得补助。


在执行两免补政策的过程中,在申请资格上,有的地区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特困家庭子女可享受有的地区规定低保家庭子女,父母双亡父母方为烈士或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在校残疾中小学生可以申请。


在申请程序上,有的地区采取的是本人申请社区村委会初审街道镇乡审核将申请表反馈学校学校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将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返回街道镇乡社区村张榜公示有的是贫困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全班评议班主任根据反馈情况确定资助名单由村民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研究决定上报县两免补领导小组审核。


这种确定受资助的方法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是与法律应有的客观公正无差别原则相违背的。


更为重要的是,在有些地区,享受两免补政策的人数是根据省里下达的指标,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比例将其分配到各乡镇学校的,并非贫困家庭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到。


由于上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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