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毕竟要靠具体的人来实施,需要若干主体的协调配合,需要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需要对异议救济程序进行完善„„,而事事请示在本质上是低效率且违反法治原则的,如何统制度的实施,自然需要制度的细化。其次是克服规避。这点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此不妨从该制度确立的动力学机制入手进行考察。该制度确立的最初助力源于学界律师界和各界社会人士,而体制内的线司法实践者对此制度的确立往往有种种现实疑虑。应当说,体制内的线司法实践者的疑虑考诸种种现实制约,不无道理,但制度旦确立就应当被严格遵循......”。
2、“.....实践者不仅有制度悖反的动力而且有实践操作的可能性。而制度的细化特别是全国范围内统的细化,是将实践规避降低到最低层次的重要方法。最后是均衡权力。任何种法授权力都有被腐蚀和被寻租的可能,而预防权力被腐蚀和被寻租的途径,甚为重要的点即是对实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等,各个部门都有自身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如何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创新确保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是需要首先着重关注的问题。主体方面第三个需要细化的问题涉及启动主体提请主体以及更进步的复议复核救济主体......”。
3、“.....二工作机制的细化工作机制角度的制度细化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点首先是全面审查还是部分审查,全面审查的好处自然不必多言,但目前的司法资源恐怕难以保障全面审查的效果。部分审查涉及到划定部分的标准,以及如何在审查批捕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羁押必要性进行预测分级以和后续对部分的划定有效衔接,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其次是审查项目,方面审查要确定审查是否主动波及逮捕的全部条件,包括实体入罪的证据条件预期刑度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修正案已就此细化另方面,要将社会危险性条件在修正案的基础上进步细化......”。
4、“.....将长期的司法实践智慧从经验形态提炼为文本化的规则形态,实现司法智识形态的科学转化,确保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深度结合。最后是救济程序的设置,从法理上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被继续羁押有异议,制度应当设置相应的复议复核救济程序,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不服也应当有相应的复议复核救济程序,那么该程序应当如何设置方能在确保审查效果得当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的均衡,应当注重。三时限要素的细化所有的工作必然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旨在解决捕后押到底的制度安排,要特别重视工作时限的细化......”。
5、“.....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是否要设置统的捕后定期审查期限,还是交由审查主体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后者如果不能科学地处理好审查主体的信息缺失问题,将很难操作。设置统的捕后定期审查期限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难题,轻刑快审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可能引致延长羁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必然不同,如何选好时间截点定期进行审查将是对整个制度的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指标之。其次是审查办理期限的确定,立法层面仅仅确定了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反馈时限,那么从发动审查到提出建议的工作时限是否需要在细化中明确界定,如何界定......”。
6、“.....只有将该制度涉及的所有工作纳入科学的时限之内进行统筹,该制度的细化效果才能最终得到保障。对制度的细化在知识形态上或许是经验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必然是建构与经验双重理性并存。在法律层面对制度进行初步确立之后,如何塑造制度的实践品格,有赖于对制度的细化,而制度的细化者必须关注双重理性的互动,以使得立法层面规定的制度形成丰满的规范群,从而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浅析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论文摘要随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正式确立,学界关于制度本体论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深化拓展......”。
7、“.....使立法的寥寥数语转化为富有操作性的有机规范群。本文结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究了制度细化的若干基础理论,在此基础上,从主体要素工作机制和时限要素三个角度择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制度的细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论文关键词逮捕审前羁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细化刑诉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至此......”。
8、“.....在该制度本体论研究继续深化拓展的同时,当前需要着重关注如何细化制度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制度的细化及其功能从司法实践来看,几乎任何项制度经由法律层面的寥寥数语得以确立之后,紧随的必然是系列可能冠以不同名称的实施细则,不仅包括全国层面的,也包括各级各地相关政法机关之间相互协定的和内部制定的,在形式上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实践中的这种现象,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制度的细化。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其细化主要着眼于以下三项基本功能的实现首先是指引操作。制度毕竟要靠具体的人来实施,需要若干主体的协调配合......”。
9、“.....需要对异议救济程序进行完善„„,而事事请示在本质上是低效率且违反法治原则的,如何统制度的实施,自然需要制度的细化。其次是克服规避。这点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此不妨从该制度确立的动力学机制入手进行考察。该制度确立的最初助力源于学界律师界和各界社会人士,而体制内的线司法实践者对此制度的确立往往有种种现实疑虑。应当说,体制内的线司法实践者的疑虑考诸种种现实制约,不无道理,但制度旦确立就应当被严格遵循,而在实践场域诸要素未得到根本改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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