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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当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强化经费保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全所范围内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当充分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性,在优先考虑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全体合伙人股东报告。
除国家统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月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第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保管。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第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管理,进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