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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或年为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其结果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教师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年或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