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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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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条文中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又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基于刑法人道主义以及罪责自负的要求,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所有地区中都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死刑适用的范围之外。


当然中国也同意这立场。


三死刑在适用程序中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要从案件管辖的范围进行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基层人民法院是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当然他们也就无权适用死刑。


其次,在死刑核准的程序上进行进步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至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合犯死罪也就是抢劫杀人罪。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需要保留种死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犯罪的死刑设置需要废止。


军人贿赂犯罪当中,保留中死刑罪名也就是投降罪以及军人叛逃罪的死刑设置。


如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存置上述死刑罪名,其余罪名均不设置。


笔者认为,这样的设置方案既在定程度上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又能够减少立法上的死刑罪名,对我国的国际影响很好,还有利于为群众所接受。


二立法应进步缩减死刑适用主体为了进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立法上应进步缩减死刑的适用对象。


笔者认为,以下两种人应考虑通过立法规定定条件的途径排除死刑之适用。


周岁以上者。


周岁以上者,对社会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对这些人适用死刑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而且,其犯罪之数量非常少,并常常事出有因。


因此,我们可以主张对老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我国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达到定年龄的老年人禁止适用死刑。


哺乳期的母亲。


对哺乳期的母亲不适用死刑,这是是人道主义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体现了对母亲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此,着眼于中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可在立法上禁止对哺乳期的母亲适用死刑。


完善死刑复核制度。


笔者认为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应该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立多个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死刑符合案件。


具体要做如下调整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多个死刑符合庭,则审限应适当长些并可以有个幅度,如般为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年。


建立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


如果全部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显然现有人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因此,扩充人员是必需的。


人员选择,在选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庭室部分法官的基础上,尤应着重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审判人员中进行选拔。


完善死刑的执行程序。


死刑是及其残酷的,主要表现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


所以,笔者认为注射执行死刑不但易于而且安全快捷并无污染,这就大大减轻死刑犯痛苦,这就是注射死刑的优点。


注射死刑还能有效避免被执行死刑者的器官被非法移植。


最主要的是可以减轻死刑犯家属的悲痛心里,防止他们报复。


因此注射死刑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和谐社会切以人为本的思想。


所以笔者建议,应当以注射执行死刑代替枪决。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于完善的话题,至今仍是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


本文中,笔者运用大学本科期间所学的基本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尝试提出了几点建议。


由于实务经验和第手资料缺乏,本文基本上使笔者自己闭门造车的结果。


真不清楚它能否出门合辙。


但还是希望本文提出的若干建议能有些现实意义。


最后,借邓小平同志的句话来小结本文的要点搞改革完全是件新事情,难免会犯,但我们不能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停步不前。


胆子还是要大,没有胆量搞不成四个现代化。


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也是场国家法制的改革,我们的政府高层领导应当担负起应有的政治责任,把这项改革切实发动起来,并不断推向深入。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论文摘要现代刑法理论研究和国际刑法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是死刑问题,其中死刑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个重要刑种。


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


但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上贯彻好这政策,如何合理发挥好死刑的作用,是现在当务之急的事情。


本文从中国死刑的政策以及我国死刑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中总结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从而可以在宏观上发现我国死刑制度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不足之处。


并且,在借鉴中外死刑制度和参考了诸多刑法学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中国死刑制度提出了些建议。


主要是在立法上,本文主张废除不合理的死刑罪名,要进步缩减死刑适用的主体,还建议明确死缓具体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和向公众公布死刑统计数据等。


论文关键词死刑死刑现状执行程序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是种刑罚方法,并且很古老,在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死刑的种类很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没有受到怀疑。


自从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近年来,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个热点问题,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态度也是如此。


死刑适用条件上的规定死刑条件即死刑的适用条件规格及其标准,它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根据。


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的有关规定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条文中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又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基于刑法人道主义以及罪责自负的要求,世界上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和所有地区中都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排除在死刑适用的范围之外。


当然中国也同意这立场。


三死刑在适用程序中的有关规定首先我们要从案件管辖的范围进行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基层人民法院是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当然他们也就无权适用死刑。


其次,在死刑核准的程序上进行进步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至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第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的死刑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以上法律规定,从审理复核核准程序上都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所以具有保证死刑能够在最大的限度上得到正确适用的作用。


四死刑在执行的制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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