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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名注或两名。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年月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货币合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