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批准之日起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个月提交延期筹建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筹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取消筹建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股东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三更换发起人的四更换股东数量或涉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的五降低注册资本额度的六超过筹建延长期限未提交开业申请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2、“.....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审查时限分别为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三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有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经营活动或者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被依法处理的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3、“.....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的,应当经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省金融办审查并决定变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因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四更换或者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变更的其他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的,由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决定,并向省金融办备案。经审批变更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个工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并应当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工资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六章政策扶持第四十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第四十条根据自愿合规的原则,省金融办与银监局优先推荐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选择家与省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周,将注册资金存入该银行,存入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监管。开户银行不履行义务的,由省金融办取消其合作资格。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出现违法行为或者有潜在经营风险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直接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者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第四十四条省金融办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资本金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监管需要......”。
5、“.....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省金融办与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把风险防控作为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要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6、“.....有关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业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省金融办或者授权州市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约见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项的三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四违反利率政策的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七不按照规定提交报表,报告等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报表报告等资料的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九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十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识省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
7、“.....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省金融办指导。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号同时废止。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8、“.....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它有关管理职责......”。
9、“.....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均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次足额存入合作银行,经营期间不得抽逃二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机构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设施八其它法定条件。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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