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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
第七条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
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委会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
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区县评委会负责人通报评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
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
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全市星级农家乐标志牌,由市评委会统设计制作,各区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五章管理第十四条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管理。
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
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牌交还授予机构。
第十八条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
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市评委会每年对各区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住宿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旅游星级等级评定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
即颗星表示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市旅游局统负责全市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
第七条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