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2、“.....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黄继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3、“.....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
5、“.....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份......”。
7、“.....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份。股东签字盖章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继强杨志辉张永贞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8、“.....二手车经营,汽车代驾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配件销售。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9、“.....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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