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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再生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生态城再生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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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再生水设施移交时应将相应养管用房并移交八非生态城财政投资建设的再生水设施需要生态城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设施建设单位向生态城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在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前,设施建设单位需次性交纳工程造价的费用作为再生水设施养管经费。


第五条再生水设施移交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五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再生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管理单位的,按再生水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再生水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见附件四,并提交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九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由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天津市和生态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生态城养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解释,如有调整,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态城再生水设施移交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工程位置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单位设施移交主要内容自检情况备注再生水设施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移交具备条件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填入自检情况栏。


附件二生态城再生水设施项目简述建设单位盖章建设项目工程位置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联系电话移交设施简述备注项目简述应包含项目内容范围投资,主要工程量,以及结构作法,发生的变更调整,质检整改情况等。


可另附设施清单。


附件三生态城再生水设施正式移交书基础设施概况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如工程中含多条多路,请按照道路划分分别填写此单起止桩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测量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验收日期保修截止日期移交内容管径长度球墨铸铁阀门口径阀门型号阀门数量个阀门井座泄水井座排气阀口径型号数量个伸缩器口径型号数量个设计工作压力相关文件序号资料明细页数分数资料情况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有无地质勘查报告有无工程竣工报告有无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有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有无竣工图纸纸板有无竣工图纸有无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有无压力管道强度实验严密性试验记录有无井内管底工程施工测量记录表有无隐蔽验收检查记录有无管道焊接记录有无压力管道竣工报告有无材料质量证明书工程原材料有无移交人接收人键入文字设施移交相关单位意见建设单位意见参验人员盖章年月日设施专业管理单位意见参验人员盖章年月日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参验人员盖章年月日键入文字附件四生态城再生水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工程名称年月日移交范围及内容序号地点或桩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复查鉴定备注承包单位整改情况盖章监理单位意见盖章设计单位意见盖章工程建设单位意见盖章接收管理单位意见盖章行政主管部门盖章说明本表式陆份,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再生水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建设局各执份。


生态城再生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范围内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再生水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养管行政主管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再生水设施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国家天津市及生态城相关文件规范,结合生态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城所属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再生水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再生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生态城建设局是生态城再生水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天津生态城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是受委托的再生水设施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再生水设施移交第四条再生水设施在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设计变更洽商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二符合国家天津市和生态城的有关再生水设施相关专业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三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再生水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四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生态城档案管理要求五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送达再生水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六再生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七生态城区域内,再生水设施移交时应将相应养管用房并移交八非生态城财政投资建设的再生水设施需要生态城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设施建设单位向生态城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在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前,设施建设单位需次性交纳工程造价的费用作为再生水设施养管经费。


第五条再生水设施移交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五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第六条再生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管理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提交设施移交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生态城再生水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和生态城再生水设施项目简述见附件二。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移交申请提交后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第六条中资料移送养管行政主管部门。


三移交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专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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