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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上年度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企业分企业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万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万元以上企业员工总数在人以上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三组织申报第七条申报示范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各市区商务部门推荐文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市区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四工作程序第九条示范企业由各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初审书面推荐。
第十条苏州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苏州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核查。
第十二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拟确定的示范对象在苏州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第十四条示范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相关工作。
各地商务部门应在每年月底前,将本年度示范企业经营情况报苏州市商务局。
第十五条示范企业有效期年。
第十六条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苏州市商务局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者,取消示范资格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经营情况的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苏州市商务局指导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组织开展示范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总则第条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电子商务品牌建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苏州市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各市区商务部门负责示范企业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苏州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第四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和有利于推动区域或行业发展相结合。
二创建标准第五条通用标准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企业经营的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证号。
四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具备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具有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五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上年度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