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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养殖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制度。
疫病流行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疫情检测制度根据本地每年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并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检测工作。
二养殖场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和本地常见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并及时做好疫病监测记录,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
三引进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隔离观察半个月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证实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疫情扑灭制度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监控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进行诊断,调查疫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严格执行扑灭疫情的关关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
三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如发现上述情况,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四传染性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或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养殖场的消毒工作,要严格按照消毒制度执行。
六在最后头病畜禽淘汰或痊愈后,需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人员的签名。
并保存至少三年。
免疫制度根据本地疫病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畜牧兽医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免疫动物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二根据国家和本地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接受和实施强制免疫,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病情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动物落实免疫标识制度。
四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并按规定建立记录。
五动物免疫后必须建立真实规范完整的免疫记录。
六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标号防疫员签字等,必须填写齐全。
七对调入和调出的动物必须进行免疫档案管理。
八对免疫过的动物必须经专职兽医和防疫员在免疫记录上签字方为有效。
九免疫记录有专职兽医保管。
消毒制度养殖场小区及生产区进出口均应设宽于进口长于货车车轮周半以上的消毒池,消毒池内消毒液要经常保持有效。
还应配备各种有效喷雾消毒设施,如喷雾器等。
二进入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要登记并进行消毒。
三养殖场内应严格控制人员频繁流动,尽量谢绝参观,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入场,需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胶鞋帽洗手消毒,经消毒室后方准进入。
四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周消毒次。
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次,消毒池内的消毒药适时更换,经常保持有效。
五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和畜禽舍要经过更衣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六畜禽舍消毒空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消毒除粪清扫水洗干燥消毒液喷雾消毒水洗干燥熏蒸消毒空舍,周后进畜禽。
带畜禽消毒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可用新洁尔灭,过氧乙酸,次氯酸纳等消毒药进行喷雾消毒。
走廊过道消毒定期用烧碱等消毒药进行消毒。
七用具消毒食槽水槽等用具每天进行洗涮,定期消毒,用新洁尔灭或过氧乙酸等消毒药进行消毒。
八养殖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应更换固定工作服,鞋帽,使用后应放置于更衣室内,严禁带出养殖场外,工作服鞋帽等定时进行侵泡或熏蒸消毒。
九饲养员应经常清扫畜禽舍内外粪道粪沟用具饲槽等,及时清除舍内粪便,随时观察并报告病情,遵守兽医处置方案,按时给病畜禽投药。
十应采取全进全出式消毒,不得有死角。
空置周以上方能进畜禽。
十每周应对主干道进行大扫除,然后进行大消毒。
如果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或疫病高发季节,应严格封场,每周必须喷雾消毒二次。
十二每年应从春夏蚊蝇繁衍之际开始,做好喷雾杀灭工作。
每年秋季应进行次灭鼠工作。
动物防疫制度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
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场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实行全进全出的畜禽群流动模式,并建有隔离畜禽舍。
三养殖场内要落实管理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等动物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四养殖场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和规程应及时做好消毒免疫诊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免疫接种程序,疫病监测,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疾病诊疗生产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档案记录。
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记录和票证应客观真实规范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六要认真落实灭鼠灭蚊灭蝇等各项卫生措施。
确保场内的环境卫生。
七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并积极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八遵守国家关于畜禽的引进审批程序,引进后必须进行隔离饲养进行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九动物出场要按规定申报检疫,经所在地兽医站的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市或运输。
十养殖场内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养殖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疫制度。
疫病流行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疫情检测制度根据本地每年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并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检测工作。
二养殖场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和本地常见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并及时做好疫病监测记录,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
三引进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隔离观察半个月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证实无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疫情扑灭制度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监控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进行诊断,调查疫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严格执行扑灭疫情的关关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
三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如发现上述情况,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四传染性疫病死亡的动物要在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焚烧深埋或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养殖场的消毒工作,要严格按照消毒制度执行。
六在最后头病畜禽淘汰或痊愈后,需经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观察,不再出现新的病倒时,并经严格消毒后,可撤消隔离或申请解除封锁。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为规范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程。
尸体的运送尸体运送前,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口罩胶鞋及手套。
运送尸体要用密闭不泄漏不透水的容器包裹,并用车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