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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参观。
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报总经理核准。
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
节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核准方予安排。
第五条胸章管理本厂区人员包括正式人员定期合同工及临时人员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守卫应予纠正。
入厂时未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守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
守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门存。
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并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随交工本费每枚元。
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经发现,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非本厂区人员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入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人员。
未归还者将受到守卫管理部门的追究。
遗失临时入厂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
守卫管理部门应适时换制新证以堵漏洞。
私自将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还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前来治谈业务的厂商顾客若遗失公务胸章,或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遗失工程承包人入厂证,守卫人员应令其书面说明情况,保证不重犯,并缴纳工本费元,方可发还身份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并应公布作废。
必要时还应换制,以防他人盗用。
如发现借予他人使用者,应取消其申请入厂资格,厂方并保留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章车辆第六条外厂车辆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或本分厂间交货的移转交运单材料调拨单经厂门材料领用单及送修出借返厂的物品出入门证,经守卫确认,并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
交货完毕出厂时应经厂门守卫查验并签注出厂时间。
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经厂门材料领用单或科长核发编有统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厂证托工交运单经守卫核查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装货。
于装货完毕出厂时经守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公司车辆本公司车辆入出厂时,除空车外均须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物品第八条物品本厂守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守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第三联由携物入签认后留存守卫室。
工具材料携赴厂外修缮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仍未返厂时,守卫部门应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式二联送携出部门,请填未返厂原因及准延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联存携出部门,联存守卫室。
第十五条外送深加工及其他应返厂的物品成品半成品或属料库材料等须外送深加工时,由主办部门填具托工交运单式六联,经主管科长核准后送发货部门发货。
发货部门于发货后,第三联自存,第联送托工部门,第二联送会计,第四六联经守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六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时前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存查,第四五联随货送经加工厂主管签收后,第四联存于加工厂,第五联由承运人留存,凭以请领运费。
工务机配件类物品及其附属材料外送修造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登记单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品名规格数量及修造后入门物品栏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签后第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五联经守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三联由守卫留存,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凭以查对,第五联交承运人凭以请领运费。
修造完成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守卫查对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存守卫室,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承运单位车号随行人数及出入厂时间后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确定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由厂商于出厂时交守卫与第四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守卫于翌日上午时前将第三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上项返厂物品如为分批返厂,则除最后批比照上项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批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并加注分批返厂字样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后办理出入厂。
守卫于翌日将第二联并夹于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俟最后批物品返厂后再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前项送修物品返厂时,如厂商遗失物品出入门证第四联,主办部门应即抽出原存第联替代第四联办理返厂手续。
须再携返厂的样品检验校正仪自备装运物品的装具或其他应携返的物品等,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办理。
第十六条借出借入物品料库材料借出应呈经理以上人员核准后填料品交运单并签注预定返厂日期及借出原因,经厂处长级人员核签后出厂。
其他出借物品出入厂应凭物品出入门证经经理核准办理。
借入物品归还时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第十七条来厂施工人员自带的工具物料来厂施工人员携带自备工具物料入厂,由其填具来厂施工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登记单式二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联由其自存以为出厂凭据。
出厂时由来厂人员凭第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第二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守卫于翌日上午时前将第二联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联留存守卫室。
施工人员带料进厂,由其填具工程修造带料进厂登记单式三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第三联交施工人员留存,守卫将第联送工程主办部门填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俟工程完工结算再送会计凭以核对付款,第二联由守卫送工程主办部门存查。
带料进厂后不得再出厂,如遇临时变更工程计划等特殊情形,应先签料品交运单请经理核准,凭以出厂。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入厂每日上午时至下午时。
出厂每日下午时前。
遇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外出入厂,主办部门事先填车辆物品逾时出入厂通知单,经科长以上主管签章,于下午时前送守卫主管部门转知守卫室。
第十九条守卫应按日查对物品出入门证,对逾预定返厂日期日仍未返的物品,填具物品逾期末返登记表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示后,联自存,联送主办部门。
逾期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会计部门对外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及材料或出借品等应每日查对。
逾期日仍未返厂者,应即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报未返厂原因及处理意见呈经理核示后联自存,联送主办部门。
但逾期个月仍未返厂者,应呈报总经理。
第二十条经由守卫室转送至会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入厂凭据均应加盖守卫室部门章,以区别责任。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照相机进入厂区。
经管理部门厂处长特准者例外,但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出入厂管理中如发现异常,守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处理单式二联,呈主管核批后,第联存守卫室,第二联交主办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守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联处理情形栏,第二联存主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有限公司出入厂管理制度第条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
守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第章人员第三条本企业职工本厂区职工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以随时出入厂区。
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
人事部门每年底重新审核自由出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式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第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人携带。
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
事毕出厂交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带回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守卫对照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记入厂时间,并暂存于守卫室。
于翌日下午时前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联存守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交守卫检出第联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
第三联于翌日上午时前由守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非本厂区职工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证件经守卫查对但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