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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五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目前许多非剥离的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
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修改为现在的第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修改,成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大亮点。
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但是,而非剥离资产实施债转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
在商业银行采取打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将不良资产剥离之后,些需要过户为生效要件的资产,资产包的买受人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对外处置资产以后,要求银行将资产从银行直接过户给最终的买受人。
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上两次买卖。
缴交次税费,于是存在税费风险。
及时资产包的买受人向银行承诺承担因此而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声誉等无形资产是难以弥补的。
七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根据合同法第条担保法第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
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
八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
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个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人员安置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发号及国发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应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
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适用范围,致使公司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极低。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破产法试图重新考究破产还债清偿顺序的价值,以及重新对破产清偿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彻底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偿次序,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其后。
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但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
十,而且对延期贷款采用较低利率。
而贷款通则提出了贷款展期的概念,并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
在期限方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年。
在利率方面则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收利息。
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的限制,难以满足债务重组对延长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
十司法协助与协调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有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时,需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和立法机关。
另外,在协助司法机关查冻扣方面,商业银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变相的加大银行的损失等等。
十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大问题。
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致的意见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
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及风险的防范策略健全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应当进步的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法律制度,从狭义的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使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有法可依。
以及根据我行金融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金融业监管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定。
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内部法律支持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监管应当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统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
对法律后果缺乏预见和怠于行使正当权利使许多资产丧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绝对分离则阻断了法律对保全资产的作用。
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完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那种由业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否定法律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权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资产的力度,应当得到改观。
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运作提高法律事务的费用开支和建立对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措施亟须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肯定。
三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债转股作为已经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实际操作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起码尚存的缺陷有商业银行持股的合法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的保护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等。
资产支持证券模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国际实践中广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破产隔离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是没有完全的信心的。
其他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等模式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四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这些以及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应当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的全部。
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过程中的审批过户手续税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当作出专门的规定,减让对不良资产的法律管制。
五坚持金融法制转型的审慎原则目前,我国处在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逐渐调整金融法制的时期,调整的目标显然是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和市场自由,调整的结果是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负担和历史包袱在短时期内显然是去不掉的。
要想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持续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必须坚持首先,废止那些赋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的法规其次,尊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司法行为要减少随意性,更要避免以接轨和公平为名加重银行责任的审判倾向复次,完善监管各种融资工具的法规,防止外资银行在国内发生不良资产和向国内转嫁资产风险,同时,要为利用外资银行处理现有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手段再次,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处置不良金融机构的法规。
六寻求政府支持从国际上的实践看,旦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最终都要依靠政府动用公共资金进行援助,将损失逐步向社会摊销。
所以,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当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最终凭借,但只有依赖于完备的金融法制,才能确保不良资产化解过程的平稳进行,金融和法律界应当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
七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时候,可以积极寻求和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
八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有效保护金融债权,需要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银行要善于积极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司法部门要加大依法维护银行金融债权的力度。
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区间,从般法理而言,对于公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
但是在银行的业务创新,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创新时,往往受制于已有的法律规定,法律部门往往更倾向于法律的保守性,这就使得业务创新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创新受到极大的束缚。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的创新业务及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手段应当给予适当的支持,鼓励实践部门对于法律的有益探索。
姚启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及其防范策略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以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促进稳健发展。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诱发的风险,应当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界下厘清这些问题风险及解决对策就显得更加迫切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