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其救济手段历经变迁,先是工人自己承担,到雇主过错责任,再到雇主无过错责任,到现在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目前两个主要救济方式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工伤保险是依据社会连带思想建立的无过失补偿制度,由国家社会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保护的是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即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创设的目的在于,使工业社会中因工伤残死亡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可靠稳定的救济和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侵权责任则是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与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即引起工伤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然而在处理工伤时,存在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竞合问题。单适用还是二者兼用,当前存在四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替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这四种模式优缺点并存,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用,都在定程度上缓解了雇主与雇员紧张的关系,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工伤事故也最先发生,其救济方式多种多样。目前全球近个国家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以德国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赔偿或补偿机制更为完善。年,德国颁布了劳工伤害保险法,拉开了世界范围内社会立法的序幕,实现了从私法领域到社会法领域的跨越。不少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与强制雇主保险,同时又根据侵权行为法,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年国际劳工大会在以前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工伤事故补助公约第号公约。该公约意味着工伤由赔偿发展到了补偿。对国外理论和立法的研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基本国情允许的情况下,学习其优越部分,汲取其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我所用。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的是工伤居高不下的发生率,加上人口数量庞大,这问题涉及到绝大部分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而工伤救济并不如意,无论是民事程序行政程序还是劳动仲裁程序,都难以使得工伤受害者及其亲属脱离困境,及时获得救助......”。
3、“.....经由转轨时期的企业负担,向市场经济时期的社会化和法制化转变的过程。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直是我国学者和司法研究的焦点问题。在学术界,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以及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但学者各持己见,争论颇多,未形成统的认同。在实务界,上至中央立法,下到各个地区均没有统适用的法律标准,致使司法审判混乱,工伤受害者在经济补偿上存在差异,救济不能达到期望值,甚至有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研究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关系,意义在于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比较分析二者的优势和局限,结合我国国情,合理选择。有效地结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救济,与时代同步,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注重人权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坚持公平正义和效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恰当地确定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处理工伤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如何进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以便使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充分的救济和保障......”。
4、“.....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处理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适用模式。本文在阅读法学界学者的著作,分析发表的学术论文,深刻总结和思考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的分析引入,介绍和评价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的四种模式,然后介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深入讨论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适用关系安排的思路,再提出最终的制度构建设想。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前世界上工伤损害救济方式主要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这样来导致工伤的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到不同领域的法律,使得二者基于同损害事实同时存在,造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起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工伤的两种主要救济方式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习惯称之为工伤。工伤是工业社会的产物......”。
5、“.....工伤的责任承担方式历经变迁,从单发展到多重责任承担形式,目前两个主要救济方式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迄今为止,整个社会的发展是种前进的状态,每次转变都伴随着生产力的飞跃。人类劳动工具的进步是生产力提高的大表现。在原始和农耕社会,人们的劳动工具相对落后,基本依靠人力,因工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能甚小。工业革命,将社会往前推进大步,进入了工业社会。工业机器生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财富大幅度增长,生产力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然后也产生了定的负面作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是其。劳动者在适用机器生产时,方面会因他人原因受到身体部位伤害,另方面机器的性质和自身的缺陷,受到物理和化学侵害,如尘肺中毒等疾病。在世界范围内......”。
6、“.....同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加之,人权不断被重视,更多的国家都重视这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社会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增加了工伤保燕山大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附录四中文翻译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威廉•贝弗里奇工伤赔偿制度于年开始实行,年全面推开。在本委员会审查的各项制度中,它的历史最长,而且所遵循的原则与其他形式收入中断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这项制度要求,对雇员因公和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雇主必须承担法定赔偿义务而且,与普通法的般原则不同,不管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是由于雇主直接或间接的疏忽造成的,还是由于雇员直接或间接的疏忽造成的,雇主都要直接进行赔偿。可见,这制度不是以普通法规定的由他方过失所造成伤害的赔偿制度为基础的,而是基于雇主和雇员分担损失的原则赔偿的金额与雇员的平均工资挂钩,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7、“.....且未造成死亡或者眼中永久性伤残后果的情况,雇主才不需支付赔偿金而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包括雇主没有能力控制的事故,甚至即使是由雇员的故意不当行为引起但最终造成本人死亡或者严重永久性伤残的事故,雇主都必须赔偿。雇主可以选择其所喜欢的任何方式为赔偿责任投保但煤矿例外,自年起对煤矿实施了强制保险制度,也可以完全不投保。工伤赔偿制度在过去功不可没。它使得雇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够顺利得到赔偿,不会遇到太多困难,也不会被无辜拖欠保持了雇主与受伤雇员之间的联系,促使恢复健康的雇员尽快返回到原工作岗位。同时,该制度允许雇主在投保工伤职业病赔偿责任方面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因此大雇主和有组织的行业的雇主可以以最经济的费用履行其赔偿义务这也使得所有雇主都能按同个政策履行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赔偿义务及普通法规定的义务。通过实行浮动费率,该制度提供了预防事故的经济动力,对雇主和雇员双方都有利。可见......”。
8、“.....如果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统的社会保障计划中这项制度要被取而代附录四之,那么该结论并不是否定和抹杀现制度的优点,而只是以更好的制度来替代它。无论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在其他任何领域,都应当允许用更好来替代好。由于存在下列缺点,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并建立个新的制度以消除这些弊端现行制度是以威胁或提起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来确保执行的虽然不幸事故往往并不是雇主的过错造成的,甚至雇主没有任何能力阻止其发生,但却让雇主承担过错方的责任,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这方面容易引起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争执,另方面很可能造成这险种的诉讼费用超过其他任险种,或者超过其他国家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赔偿金总额。原法案的起草者期望争议能通过非正式的仲裁在友好的氛围中加以解决,但这初衷并未如愿以偿,实际情况是有关的争议基本上都是向法院正式起诉来解决的。在少数矿区,即使成立了由雇主和雇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以解决工伤赔付问题,但双方达不成致意见时......”。
9、“.....除非雇员得到工会批准社团或其他联合会的有力支持,否则,没有任何机构帮助他们索赔,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并要花费诸多的精力争取得到合理的赔付。这样,他们常常在毫无根据时怀疑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经常感到种不正当的压力,不论这种感觉是对是错,迫使其减少索赔额,接受不公正的的次性赔付,回到工作任务虽轻但对本人并非有益或者他们并未真正做好准备的岗位上去。不能完全保证赔偿金的支付。除煤矿行业外,雇主参保是非强制性的。毫无疑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雇主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险,不能全额或部分赔付的情况相对而言是很少的。尽管如此,其保障程度却没有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那样牢靠。不能保障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收人。该法案尽管也有些保护性条款,但规定在所有的索赔案中,雇主和工人都有权用支付次性赔偿金的办法来解决赔偿问题,这在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中是绝无仅有的而目前次性赔偿的办法却被广泛地应用着,尤其是对那些终生或长期残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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