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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沉默权在中国 【毕业设计】沉默权在中国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4 20:06:50

《【毕业设计】沉默权在中国》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此内容说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是统的,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与英美法系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则也是相反的,在英美刑事诉讼中,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如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第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标准是无法达到的第二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做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以及作出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可能的原因,戎百全论沉默权及其法价值浙江万里学院学报,年第期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这里,证明标准不仅包括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而且包括检察机构起诉的标准,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采取重大侦查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为此,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可以说不同的诉讼阶段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证明标准在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上呈递进的态势,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需要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排除合理怀疑。三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权利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建立了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相衡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同时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依然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这规定......”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是致的,无疑这对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供述义务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规则,也无助于取证行为的合法化和文明化,并且助长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过分依赖的心理,这种过分依赖,正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这规定和刑讯逼供的关系,在下文中会详细阐述。四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制度的冲突如果赋予了被告人沉默权,那就必然会面临着种情况,那就是大量的刑事案件将有可能出现零口供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追求彻底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旦欠缺了被告人供述这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都将面临无法彻底还原案件真实面目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的案件都将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存在疑点而不得不存疑不起诉......”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侦查阶段作为解决的办法,通过加大侦查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用其他详实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被告人推上法庭,必然会使侦查工作的难度大大的增加,相关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将呈几何级的递增,同时对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专业技能要求。目前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依靠口供来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而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比如天气的变化,人的生老病死,物品的灭失损毁,都会让案件的关键证据灭失,无法收集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侦查工作付出多么艰辛的努力,也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客观真实的刑事证明标准这个大前提之下,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大量的犯罪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障碍即是刑事证明标准与沉默权的冲突。四沉默权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的最低公正标准,是最低的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不可抗拒的世界进步之潮流。有人说过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天性,因此从道义和伦理上讲,每个人都不愿意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更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从世界范围考察及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来看,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四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酷刑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已基本废止肉刑,严防酷刑已被各国法律所确认。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年月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等主要刑事诉讼国际准则。这些准则......”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严防酷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五确立沉默权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年月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另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条亦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或母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六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刑讯逼供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前者如封建留毒的影响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办案人员素质低侦查任务重人员不足刑侦技术不能适应需要法律监督不够等后者包括侦查机关认识主观唯心主义作怪等。在些刑事案件当中,通过采用刑讯手段,虽然加快了办案速度,实现了破案结果,在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不利结果,远远超过影响提高些案件的办案效率。刑讯逼供伤害的是个人人性则动摇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刑讯逼供虽然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个人,但它影响的却是全社会。有些滥用权力者,已经彻底忘记了办案的宗旨,甚至把办案作为他们牟取政治经济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借口,其危害之大可想而知。刑讯逼供并不能实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它能为些案件真象带来些帮助,可这种帮助远远不及刑讯逼供本身所带来的反面影响。就因为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以致于给追诉官员的取证增添了障碍......”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他必须充分收集更多可靠证据,以此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因此这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定有了更重要的意义。五我国引入沉默权所必须进行的相关改革从上所述,可以发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也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沉默权制度虽好,但它并不是项的制度,沉默权制度的运行,它有着系列相关的制度与之相配合。而与沉默权制度相呼应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刑事证明标准如何规定的问题。在沉默权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国家,方面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另外方面,将刑事诉讼的有罪证明标准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确定个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要求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出来,只要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将切合理的怀疑排除,即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从客观上讲,把案件的真实面目彻底还原这几乎是不可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能的,而在被告人完全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可能性更几乎为零。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证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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