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看起来很美,旦对方失信,追究责任却困难重重。对于法官来讲,协议毕竟是暂时状态,没有必要在暂时状态上大伤脑筋,直接出调解书,岂非既保证了调解效力,又省却了中间状态的成本消耗。就海淀法院民二庭而言,调解结束后分种之内就可以给当事人出调解书,这主要归功于该法院研发的民事调解书自动生成软件系统。高科技对诉讼程序的介入,使得过去对程序设计上的些考虑显得意义不大。如果孤立地看待和适用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该制度很可能缺乏足够的实践价值。三调解担保制度调解担保制度是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相配套的制度,目的在于确定调解行为的效力。通过担保确定调解行为的效力,促进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从而提高调解率。根据调查统计结果,近半当事人被调查者不知道,在调解案件中可以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占。占比例的当事人不知道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
2、“.....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少,占比例的被调查的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调解担保情形几乎没有,只有的被调查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调解担保情形很多被调查法官的反馈,总体上与被调查律师的反馈是致的,反馈调解担保比较少几乎没有的占绝对优势,法官所见到的调解担保要比律师多点。从统计结果看,调解担保制度的实施状况更不理想。根据年月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访谈,级别高的法院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比级别低的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争议标的额小的案件出现调解担保的几率要高。从成本角度分析,调解担保的适用空间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是有限的。调解担保就是燕得个暂缓给付的效果。如果当事人有财产足以提供担保,又有履行的诚意,很可能直接履行义务而不是设定担保。案外人提供的调解担保,案外人不免要进行自身的风险与成本核算,调解当事人也要进行自身成本核算。为了获得案外人的调解担保......”。
3、“.....许以案外人定好处。无疑这会使问题和过程复杂化,增加额外成本。在小案件中调解担保,违背对诉讼行为成本与收益的正常判断。四调解协议的特殊生效与超范围在调解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第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特殊生效制度。根据统计结果,大多数当事人知道可以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比例为,显著高于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调解担保制度的知悉程度。占比例的被调查的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约定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很多另有的被调查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几乎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的被调查律师反馈,他们代理的调解案件中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比较少从被调查法官的反馈看,统计结果也比较积极,反馈当事人自愿约定很多的占,经法官提示般都同意这样约定的占,反馈自愿约定比较少几乎没有的分别占,。相比较而言......”。
4、“.....在能够即时清结的案件中,这种简便易行的约定符合当事人和法官两方面的需求。对于当事人而言,权利已经实现,对于法官而言,免去作调解书的工作。根据调解规定第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设置超范围调解协议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促进纠纷的揽子解决,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就该制度,被调查者为律师和法官。仅的律师反馈,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各的律师反馈,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情形。仅的律师反馈,每次都会出现调解协议内容超过诉讼请求的情形受调查法官对该制度的反馈令人惊讶,居然有和的法官要说服当事人修改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甚至坚决不准许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内容超过诉讼请求。当事人之间为多起纠纷所纠缠的情形要远远少于仅为单纠纷而诉诸法院的情形。这决定了超范围调解协议制度不可能成为案案兼用的制度。二调解程序利用状况实证分析面对面还是背对背就调解方式问题......”。
5、“.....占比例最高根据情况灵活调解的调解方式的反对率是最低的对面对面调解方式的反对率介于二者之间。律师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被调查当事人的态度基本致,只是具体比值略有差别。法官被调查者最亲睐的调解方式是根据情况灵活调解,其比例高达,面对面调解占,背对背调解仅占。般认为,背对背就是单方接触当事人。单方接触当事人就是破坏法官应有的程序中立性,就是背离程序正义。因此,在上世纪年代中期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背对背的调解是被嗤之以鼻的。为了促进调解,调解规定肯定了背对背调解的地位和价值。本次调查结果不仅显示,当事人和律师对背对背调解的反对率是最高的,同时也显示,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比率也是最低的。也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律师也不是边倒地支持面对面调解,法官也不是边倒地采取背对背调解。辩证地讲,究竟支持哪种调解方式采取哪种调解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面对面调解定优于背对背调解,或者背对背调解就定比面对面调解更有效......”。
6、“.....仅占。法官被调查者曾经邀请过协助调解者的占,直没有邀请过,也不打算邀请的法官被调查者合计比例低于。可以说当事人是支持纠纷相关者协助调解的。律师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自然也是支持者阵营的组成部分。法官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立场大体是四六分,已经实践的占多数,持观望迟疑抵触态度的占少数。表面上看,调查结果是对调解规定这新程序设置的积极肯定。进步考虑,问题不小纠纷相关者不具有法官资格,他们可以协助调解或者被委托调解,那么调解的性质还是种司法吗调解权还是司法权吗当事人和律师对纠纷相关者介入调解的支持,可以理解为对调解非职业化的认同吗如果调解的非职业化特征得到认同,调解定得由审理本案法官进行吗三程序告知与主持者就法院在调解前履行程序告之义务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表明法院每次都告之的当事人的比例占,表明法院大多数情况下告之的当事人的比例占......”。
7、“.....分别为占和。就调解主持者事项,根据当事人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没有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的当事人的比例为,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但认为这种情形不多或者极少的分别占和。根据律师被调查者反馈的信息,在律师参加的诉讼调解中反馈无书记员参加调解的比例为。经历过书记员主持的调解,但认为这种情形不多或者极少,的比例远远高于当事人,分别占和。就书记员主持调解的问题的调查,当事人反馈的偶然性很强,律师的反馈具有相当高的代表性。这是涉及程序合法性与规范性的两个调查事项。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调解规定实施后调解规范化程度有相当大的提升,非规范化倾向有所弱化。另方面,书记员主持调解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书记员调解是违法调解,为何屡禁不止呢在定程度上,这与法院内部审判力量紧张及对调解难度的估量有关。三诉讼调解的法理思辨个方向与三种趋势调查结果显示,从当事人律师到法官对调解的赞成率越来越高,比例依次是......”。
8、“.....比例依次是。当事人与律师在赞成率与反对率上似乎出现不相吻合之处,原因在于,当事人对调解持漠然态度的要比律师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调解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当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件,调解结案率,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以上。本次实证调查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缩短的比例为,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减少的比例为,民事案件的申诉率和上访率减少的比例为。可以说,调解规定的实施,无论对调解适用率还是调解效能,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调解效能的体现与各界别对调解的积极态度形成对应关系。正如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指明的,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就是未来几年进行诉讼调解改革的基本方向。通过对这次诉讼调解实证调查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有三个趋势值得注意并认真思考。调解人多样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
9、“.....可以由审判员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这是对调解人身份的基本限定。民事诉讼法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规定允许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者和能促进调解者参与调解,授权法院委托调解。在调解人问题上,调解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扩展性解释。从调查结果的分析看,对于调解人的多样化,民意方面并没有过激的抵触。就北京市法院诉讼调解的实施状况看,调解人多样化已成趋势。受案量连年剧增的海淀法院朝阳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可以作为这种趋势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试行了法官助理庭前引导调解的改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被称为三把钥匙的系列改革。这三把钥匙就是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民事调解双方律师庭外和解。有的法院在调解人多样化思路指引下,改革的步伐迈得更大,其中,书记员主持调解就是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台调解主持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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