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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格式:word 上传:2025-11-19 18:55:02
具备是必要的,只是这里所谓犯罪行为的当时不是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当时。不过,通 常,责任能力存在于意思决定之时,或存在于实行行为实施期间。然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 制责任能力状态实施违法行为,事前有故意或者过失时所谓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实行行为 的当时即使没有责任能力,仍然能认为是伦理上非难可能的行为。因此,责任能力不定必 须在实行行为的当时,应当认为也包括原因设定行为的行为当时存在就够了。大谷 实认为实行行为时说,主张作为责任主义的要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称 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但是应当在实行行为或者与其处于相当关系的原因行为与责任能力必须 同时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同时存在的原则。责任能力的存在时期对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特 别成为问题,后面对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将专题论述。由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在德日刑法理 论中得到普遍的承认,所以,可以说责任能力虽然通常要求在实行行为时存在,但是即使在 原因设定行为时存在亦无不可。 二 责任能力按照程度的差别,可以分为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所谓无责任能力,指 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况,所谓限制责任能力,指责任能力减低的情况。因为关于责任能力的行 为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多样性与阶段性,所以认定责任能力存在时,进而还有其程度问题, 因而刑法将责任能力的程度低的定阶段,设立作为范畴的限制责任能力减低责任能力 的观念。 刑法认为,有故意或者过失,作为原则就有责任能力,根据这见地,在刑法中没有积 极地揭示责任能力的内容,只限于个别地规定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是阻 却责任事由,限定责任能力是减轻责任事由。关于责任能力的阻却减轻责任事由,联邦德 国刑法典规定了儿童,精神病患者,限制责任能力日本刑法规定了心神丧失者 心神耗弱者,刑事未成年者法国刑法典规定了精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未成年 人韩国刑法规定了刑事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现依日本刑法的规定并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说明如下 心神丧失者心神耗弱者 日本刑法第条规定心神丧失人的行为,不处罚。心神耗弱人的或中毒情况与正常的由于催眠状态激情等情况,但 在给与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影响的限度,毕竟限于病的情况严重,才应当纳入精神的障 碍。 特别成为问题的是醉酒。关于醉酒在现代的精神医学上有各种各样的见解,意见并不 致。醉酒分为单纯醉酒与异常醉酒,异常醉酒进而分为复杂醉酒与病的醉酒。病的醉酒以病 的因素为基础,由于饮酒,急剧呈现苦闷,产生幻觉或妄想,招致无差别的躁郁,伴随完全 的健忘状态,可以说是通常的。这样的病的醉酒的情况,应当认为欠缺责任能力。复杂醉酒 与病的醉酒不同,与单纯醉酒相比是量上的差异,因而根据行为当时的意识状态,可能认定 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 意大利刑法典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意大利学者对这 问题作了较多论述,值得重视。杜。帕多瓦尼写道对醉酒和麻醉品中毒应按下列不同情况, 分别处理 如果行为人无认识或控制能力的状态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应当排 除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行为人的能力因上述原因而极大地减弱,则应减轻处罚。 如果中毒状态是行为人有意或过失地造成的,或者说按刑法典第条第款的规定, 不是由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无能力的状态在刑法上就没有意义,而应将 主体视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体的无能力状态是自己有意识造成的情况中,有预谋 地使自己陷于无能力状态和习惯性中毒属于两种应该加重处罚的情节。 如果行为人的无能力状态是由慢性中毒造成的,按刑法典第条的规定,这种 情况属于精神缺陷范畴,应按刑法典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处理按第条规定完全精 神错乱,为无责任能力第条规定部分精神错乱,得减轻其刑。 关于自愿或过失陷入中毒状态的规定,就是学者通常所说的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关 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后面将作为专题论述。 丙其他精神障碍。所谓其他精神障碍,指精神薄弱神经症精神病质。所谓精神 薄弱,指由于先天的或幼童期的原因产生智能发达迟缓者。因为精神薄弱者不仅辨识能力而 且控制能力也低劣是通常的,所以不仅当然为精神障碍所包含,而且因为伴有性格异常 或感情障碍是普通的,所以应当认为是心神丧失的情况也多。所谓神经症,虽然指由于不 安过度疲劳精神的冲动等主要是心理的原因引起的精神的机能障碍,但是关于是否成为 给与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以影响的生物学的基础则有疑问。所谓精神病质,指由于性格的 异常欠缺适应社会的能力的状态,它不是精神病的前阶段,也不是精神病。的确,也有被认 为性格脱离平均人,由此反复实施凶恶犯行的犯罪者。然而,有被认为是精神病质者的人, 不止是不欠缺辨识能力,也可能了解行动,控制能力不定低劣。精神病质与神经症应当作 为精神障碍的个原因来处理,作为它本身不应当包含于精神障碍之中。 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所谓辨识能力,指辨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辨识行为在法 律上是否被允许的认识能力。可是,即使采取混合的方法,以这种辨识能力是否应当认为够 了还有问题。英美的实践长期采用被称为规则,是以是否有对行为的性质及其 行为的善恶的辨识能力为标准的测验,它虽然被批判为只强调辨识能力,而无视意思的情 绪的方面,但在这种测验中,特别是激情行动的解决,即基于憎恶急剧反应的情况的解决是 困难的。在这样的案例中,即使有善恶的辨识能力,因为欠缺行为的控制能力,虽应认为是 无责任能力,但如果认为仅仅辨识能力就够了,那么激情行为就成为应当全部认为是完全责 任能力的情况。然而,即使有辨识能力没有控制能力的情况存在,应当认为控制能力本身也 能够判定。再者,因为人的行动被认为是人格中的知情意的相互作用,所以,无视反映 情意方面的控制能力,不可能正确把握作为人格的能力的责任能力。作为上述议论的结论,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条规定,无论何人于犯罪行为之际,因精神之疾病或缺陷,对其行 为的反犯罪性反伦理性之识别或依从法律之要求而行为之能力显有欠缺时,对其行为不负 责任。我们认为,在判定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的因素时,不应只判断有无辨识能力, 而且也要判断有无控制能力,这才能正确把握有无责任能力。因而在我们看来,大谷实的见 解和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是正确的。 心神耗弱。所谓心神耗弱,指由于精神障碍辨识行为的违法性的能力或者按照辨识而 行动的能力显著低劣者。其法的性质虽然与心神丧失的情况同样,但心神耗弱的情况,因为 有责任能力,所以成立犯罪,以其能力显著低劣为根据,成为减轻责任事由,刑罚被必要地 减轻。顺便说,提出显著,是基于不过分扩大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的旨趣,特别是 为了避免精神病质者等成为限制责任能力者的情况。 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的认定。因为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的概念不是精神医学上的概念, 是法律上的概念,所以,行为人精神障碍的有无程度辨识能力的有无程度是法律判断, 最终是法院应当判断的事项。法院确定生物学的要素之后,以精神障碍是否给与辨识能力 控制能力以怎样的影响的论述的事实为基础,立足于责任的理念,根据该行为人是否具有适 于刑法上的非难的人格的能力的见地,是应当在规范上法律上认定的。所以,在心神丧失 心神耗弱的认定中,首先,需要认定成为法律判断的基础的生物学的心理学的事实,在这 个阶段,常常要由精神医学心理学等专家鉴定。可是,由专家的鉴定,例如,得到被告人 行为时精神分裂症被认定的鉴定结果的场合,法院推翻鉴定没有合理的根据,却无视鉴定下 法律的判断,即违反经验规则。当然,鉴定资料不完备或鉴定结果中推论有等,专家的 鉴定不值得信赖时,法院可以排斥鉴定结果。法院以根据鉴定其他的证据认定的生物学的事 实与心理学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存在心神丧失心神耗弱的法律判断。 在日本实务上确立了般的认定标准。即关于进行麻痹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羊 痫风的例外状态等所谓大精神病的事例,作为原则被认为无责任能力,老年性痴呆等外因性 的精神病,根据精神障碍的程度,成为心神丧失或成为心神耗弱。精神薄弱,般重症的 痴愚成为心神丧失,轻症的痴愚成为心神耗弱虽然比较多,但鲁钝的场合也不定是这样。 关于醉酒,般是病的醉酒,作为原则适用心神丧失重症醉酒或异常醉酒适用心神耗弱, 普通醉酒认定责任能力。兴奋剂中毒,因为人格的障碍程度不深,根据症状的程度,适用 完全责任能力或心神耗弱,心神丧失几乎不被适用。精神病质与神经症,作为原则被认定 具有责任能力。 二喑哑者 关于喑哑者的刑事责任,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提及,但也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作 了规定。例如,日本刑法第条曾规定,喑哑者的行动不处罚或减轻刑罚。韩国刑法第 条规定,聋哑人的行为,得减轻处罚。意大利刑法典第条规定,处于聋哑状态的 人在实施行为时因其残疾而不具有理解或意思能力的,是不可归罪的。如果理解或意思能力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通常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近 些年来,学者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问题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无责任能力与限 制责任能力三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依次分别加以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地位和存在时期,分别论述如下 责任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责任能力由于对责任的观点的不同,学者之间所作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 刑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罪责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的先决条件 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 为责任能力。可将其简称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 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才能认定该行为是有责的反社会的行为。前苏联学者 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 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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