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 生。第二种认为主要是故意多是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 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害废物这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有意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 施。但也不排除过失和无过失。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 上述这些观点中,第种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第二第四种均认为包括故 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针对第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 它没有区分对行为的主观心态和对结果的主观心态......”。
2、“.....那么要看对结果的主观心态, 至于对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性质。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 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其次,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是明知其 行为必然会发生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 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 就是犯罪人通过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 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 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行为主体不可能追求或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 定与否定并非指向同对象,那么争议再多也是枉然,也不会有什么有意义的 结果。所以接下来我们将在把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概念界定清楚地情况下,详 这是因为根据般人的生活经验......”。
3、“.....除非被告有能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刑法第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通则第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的,它的所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参见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 页。细论证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推定过失即本罪能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
4、“.....但我们现在讨论的严格责任 是这样种情况对于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 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被 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去注意和避免,则被 告可能被判有罪。而绝对责任是指对于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 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被告也不能据此作为辩 护的理由即使被告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 认识,即使被告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 官证明被告实施了种犯罪行为,被告就能被定罪。 在这里我们尤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严格责任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原则, 它并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只是将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 者过失罪过表现的证明责任适当转移给被告承担。在被告的行为经控方证明是存 在的情况下......”。
5、“.....或者在过失的情形下证明自己已尽注意的责任,则会被判无罪,反之则会 被定罪。但在绝对责任的情形下,被告有没有犯意并不需要检察官证明,被告也 不能以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只要被告实施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被定罪。由 此我们可以看出,绝对责任由于其不问主观过错有客观归罪之嫌,所以绝对责任 的适用受到了及其严格的限制。而严格责任由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还会有比较大的 适用空间。 二本罪适用严格责任之争议 否定说 些学者反对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严格责任违 背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悖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时,不仅要证明行为人有犯罪行为, 而且要证明这种犯罪行为是在其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支配下进行的。而严格 责任的出现,使得司法机关无需证明行为人的罪过......”。
6、“.....有客观归罪之嫌。经济上的消极影响。它使企业将工作重 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犯罪指控,这样使企业 谨小慎微,瞻前顾后,不敢放开手脚,丧失应有的开拓进取精神,抑制经济发展, 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严格责任 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宽,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本质上不需要通过刑罚手段来调整, 这样不仅有刑法滥用的嫌疑而且打乱了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 严格责任过分追求效率而有失公平。效率和公平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价值目标, 和效率相比,公平永远都是第位的,追求效率应当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否则,这种效率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效率本身就是种非平 义。换句话说就是诉讼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公平,如果以强调诉讼效率为名, 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是种本末倒置。严格责任违反人性......”。
7、“.....载中山大学学报年第期,第 页。 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往往是刑法中规定的微罪违警罪等犯罪种类。生预期的效果。选择理论认为人是自由人和理性人,支配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志的 产生是人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我们通过对其施加大于其犯罪所得利益的痛苦和 惩罚就可以改变或抑制其犯罪意志,改变与社会对立的态度,从而达到预防犯罪 的目的。而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主观上不存在罪过,那么无论 对其施加多大的刑罚都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肯定说 另有许多学者赞同在本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针对否定说提出了有力的批驳。 笔者也持肯定说,针对上述的否定观点,提出辩解理由如下 正如我们前面所述,严格责任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原则,它没有 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在适用严格责任时,仍然要求行为必须符合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只不过免去了起诉时 控诉方对被告主观方面的证明责任......”。
8、“.....如果被告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实施 该行为时不存在过错或者在过失的情形下证明自己已尽注意的责任,那么被告则 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严格责任的适用并不违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犯罪 构成理论,它本身仍然是个主客观相统的概念,它本质上未脱离过错责任的轨 道,只不过是罪过原则的灵活变通,体现了刑法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等价值。 对经济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对是否引进严格责任的探讨有重要的启发意 义,但我们也不能犯唯经济主义的,经济效果特别是具有暂时性的经济 效果不应该成为判断切的标准。事实上,放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环恰恰会对经 济发展构成巨大的威胁,让整个社会包括企业为之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良好 的环境是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资本主义国家所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的严重 后果,我们今天也看的清清楚楚,我们不应再走这样的老路......”。
9、“.....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此我们应 引进严格责任因为这样会迫使行为人自警督促行为人在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给 予更多的注意,尽可能的为大众利益着想,加强行为人的责任心,从而达到预防 环境污染的发生,遏制环境犯罪出现的目的。 意大利刑法学家帕多瓦尼说过人们为个民事或行政规范规定刑事制 裁,并将其改造为刑法规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种违反该规范的行为不可能用 民事或行政措施加以制裁,或者采用民事或行政措施不足以制裁该行为,如果出 现这种情况,人们就只能转而求助于刑事制裁,以保障该规范的执行。可以 说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已经达到了这样种程度即让我们不得不启动刑事 制裁来制止环境犯罪了。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对人民大众的威信力 和威慑力都不够,这导致它们的效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们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且 还存在难于执行的问题。这样企业在比较效益即预期受罚成本或预期事故成本 小于预防成本的驱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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