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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有的法人资格二有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址和岩土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备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定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专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淫荡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臵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质条件复杂。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主要表现在采矿水电建设道路建设。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般。
注每类条件中,有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现状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大于或等于全线为复杂类型简单区段大于或等于为简单类型其它为中等类型。
附件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现状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较重要建设项目般建设项目公路工程二级含以上公路特大桥,长隧道三级含以下公路城市二级道路其它城市道路铁路工程并入国家客货运路网的干线支线特大桥,枢纽企业专用铁路管线工程国家级和省级管线工程市州级管线工程县市区级管线工程架空工程千伏以上输电线路旅游风景区缆车线路其他架空线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较重要建设项目般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大型水利工程总库容亿大型水利工程总库容亿中型水利工程总库容亿小型水利工程总库容亿小型水利工程总库容亿水电工程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注总库容系指校核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水电工程总库容和装机容量两指标,就高值。
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表项目类别重要建设项目较重要建设项目般建设项目城镇建设场地开发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占地面积大于的城镇旧区改造。
占地面积的民用建筑和城镇旧区改造,新建村庄。
占地面积小于的民用建筑,建筑物高度小于层。
学校在校师生人以上或占地面积大于。
在校师生人以上以下或占地面积。
在校师生人以下或占地面积小于。
金属冶炼机械制造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大型中型小型民航工程机场导航台站维修保障工程港口码头年吞吐量万吨以上客运国际港。
年吞吐量万吨。
年吞吐量万吨以下。
医院疗养院床位张以上床位张床位张以下体育场馆容纳万人以上容纳万人容纳千人以下集中供水源地日供水万吨以上,有引水工程日供水万吨,有引水工程日供水万吨以下养殖场大牲畜常年存栏量头以上或家禽万只以上大牲畜常年存栏量头或家禽万只大牲畜常年存栏量头以下或家禽万只以下核设施核动力厂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臵,上述项目的退役军事设施与军事相关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以上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编号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名称评估区名称用地范围及面积地理位臵东京北纬建设或规划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项目名称电话用地性质传真评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评估资质等级电话编号传真评估报告报告名称报告主编电话专家组审查时间专家组长专家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单位签章年月日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单位签章年月日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名单单位名单资质类别等级资质证号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查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岩土工程公司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设计院勘察分院勘察甲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昆明铁路局勘测设计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曲靖岩土工程勘察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金属三八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楚雄有色金属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六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二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有色地质三三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大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云南省地矿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察队勘察乙国土资环勘察字第号目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