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局政策法规处与起草部门协商,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局政策法规处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局领导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也可由局政策法规处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局领导决定签发。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三已不符合工作实际或与社会经济生活明显不相适应的四因其他原因须修改或废止的。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执行,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局长办公会。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办理......”。
2、“.....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第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第三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第四条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第五条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局有关处室应当对本处室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3、“.....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研究建立计量模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第八条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项具体规定。前款所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为后评估项目。第九条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承担部门,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质量技术监督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二拟将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正式规范性文件的三本制度施行后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年的。第十条开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资料......”。
4、“.....第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月底前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等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综合后评估报告和有关处室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起草规范性文件实施绩效年度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十四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建议,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在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优先考虑。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监,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5、“.....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般为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般为年。制定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原则上每年清理次。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做出修改废止的决定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致的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四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五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6、“.....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制定部门,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经清理部门和制定部门会商致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应及时报送局长办公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相关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第条为加强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质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由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执法权。第三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清理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7、“.....必须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取得的。局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同时,局机关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方能进行委托。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委托事项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职权范围之内。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第七条凡是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要经统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亮证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和标准。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种行政活动。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四条局法规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法律专业素质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工作......”。
9、“.....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省局统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八条资格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向局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处室向局法规处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局法规处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统报送省局。第九条申请获得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各单位新增加执法人员的,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局法规处,汇总后向省局申请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二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室审核后向局法规处申请补发。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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