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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八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三章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要求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票否决的质量问题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八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三章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要求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票否决的质量问题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六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八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三章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备案制度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八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三章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四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工程监理制度三见证取样制度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五质量保修制度三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要求四优质工程评选中可票否决的质量问题五各级各类优质工程第章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