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至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第十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第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第十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至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至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第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般在百户至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分之以上的十周岁以上的居民分之以上的户或者分之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第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般在百户至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