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3、“.....第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4、“.....欺骗误导消费者。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5、“.....第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7、“.....第十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