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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
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
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文献康树华,谈谈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
台世雄,张忠斌,我国罚金刑立法的现状缺陷及改进对策之研究,通向世纪的中国法治之路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邵维程度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后的态度等。
我国大陆应充分对此进行借鉴,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除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外,还应参考未成年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
参考而达不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确立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数额时应进步细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执行标准。
我国台湾现行刑法规定,刑罚裁量需要考虑下列事项犯罪之动机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现状犯人之品行犯人之智识与未成年犯罪人家庭的年收入两者之间取最高值,以此为上限作为。
这种做法即考虑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又考虑了其家庭的承受能力,之所以取最高值,在于彰显罚金刑的惩戒功能,同时防止由于其家庭收入过低或过高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着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惩诫的力度和刑事政策。
为此,我们应完善如下两个方面规定适用罚金数额的上限。
在元下限的基础上,对其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即在未成年犯罪人的违法所得的两倍刑制度,首先应进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单处罚金刑的数量,应对所有侵犯财产型犯罪适用罚金刑,对大多数过失犯罪和大部分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也可以确定适用罚金刑。
统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标准。
罚金的为,并通过无薪的社会服务还能够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
④增加可并科罚金刑比例。
如前文所述,我国罚金刑基本上是必并科罚金型,刑法中规定自然人可以选处罚金的只有条,未成年人也无例外。
文章认为,完善我国的罚金偿劳动创造价值,对社会给予补偿,从种意义上讲与罚金的效果是相同的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即通过劳动进行教育,让未成年犯体验劳动的辛苦,感受劳动成果所带来的快乐,以触动其心灵,改掉不良思想和行难的问题。
它不涉及未成年犯自身的经济能力,未成年犯只要身体健康,均能完成,不会累及他人,真正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判处不同时数的社会服务,实现同罪同罚,真正使罪责刑相适应通过无服务有定的限制,少年犯必须工作总时间达到四十至两百小时,他们可以住在自己家里,但每天必须有定时间,到管理人员那里去报到,进行劳动。
实践证明,将社会服务代替罚金刑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无执行由刑以日为最低限度。
另外,英国还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
在英国,被判处社区服务的少年犯,被安排到社区服务组织里,有专门的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让他们从事必要的劳动。
判处社区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罚金刑的易科,但在国外多采取自由劳动偿付罚金,如德国刑法规定了易科自由刑制度,该法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单位日额金相当于日自由刑,代替的自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大难题。
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额的不确定性。
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额上限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
第二,罚金刑数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标准。
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第,没有罚金数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
我国刑法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
其余犯制,所以对未成年也就不存在单处罚金的情况。
我国刑法个罪名中,对自然人只有种罪是自由刑与罚金刑可并科,仅占到可判处罚金刑罪数的,并且只有选择适用罚金刑时,罚金才是唯的刑罚方法,否则,不得适用。
其余犯罪,在裁量时,自由刑与罚金刑必须同时适用,法官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立法目的的实现。
罚金刑的数额在确定上缺乏统标准。
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第,没有罚金数额上限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数额只规定了下限,却没有上限限制。
第二,罚金刑数额的不确定性。
贝卡利亚很早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这两点问题在学界已有普遍共识,在此不做赘述。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情况,如何解决缴纳能力与执行的矛盾是当前面临的大难题。
据调查,对刑法规定应适用罚金刑的,审判实践中,能顺利执行的仅占成左右,大多是不判处罚金,或判后在判决书的尾部注明未执行字样,这有失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罚金刑的易科,但在国外多采取自由劳动偿付罚金,如德国刑法规定了易科自由刑制度,该法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单位日额金相当于日自由刑,代替的自由刑以日为最低限度。
另外,英国还规定了社区服务制度。
在英国,被判处社区服务的少年犯,被安排到社区服务组织里,有专门的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让他们从事必要的劳动。
判处社区服务有定的限制,少年犯必须工作总时间达到四十至两百小时,他们可以住在自己家里,但每天必须有定时间,到管理人员那里去报到,进行劳动。
实践证明,将社会服务代替罚金刑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无执行难的问题。
它不涉及未成年犯自身的经济能力,未成年犯只要身体健康,均能完成,不会累及他人,真正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判处不同时数的社会服务,实现同罪同罚,真正使罪责刑相适应通过无偿劳动创造价值,对社会给予补偿,从种意义上讲与罚金的效果是相同的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即通过劳动进行教育,让未成年犯体验劳动的辛苦,感受劳动成果所带来的快乐,以触动其心灵,改掉不良思想和行为,并通过无薪的社会服务还能够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
④增加可并科罚金刑比例。
如前文所述,我国罚金刑基本上是必并科罚金型,刑法中规定自然人可以选处罚金的只有条,未成年人也无例外。
文章认为,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首先应进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单处罚金刑的数量,应对所有侵犯财产型犯罪适用罚金刑,对大多数过失犯罪和大部分危害不大的故意犯罪,也可以确定适用罚金刑。
统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标准。
罚金的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着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惩诫的力度和刑事政策。
为此,我们应完善如下两个方面规定适用罚金数额的上限。
在元下限的基础上,对其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即在未成年犯罪人的违法所得的两倍与未成年犯罪人家庭的年收入两者之间取最高值,以此为上限作为。
这种做法即考虑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又考虑了其家庭的承受能力,之所以取最高值,在于彰显罚金刑的惩戒功能,同时防止由于其家庭收入过低或过高而达不到特殊预防的效果。
确立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数额时应进步细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执行标准。
我国台湾现行刑法规定,刑罚裁量需要考虑下列事项犯罪之动机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现状犯人之品行犯人之智识程度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后的态度等。
我国大陆应充分对此进行借鉴,在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除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外,还应参考未成年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综合决定。
参考文献康树华,谈谈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青少年犯罪研究。
台世雄,张忠斌,我国罚金刑立法的现状缺陷及改进对策之研究,通向世纪的中国法治之路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邵维国,罚金刑论,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的适用性分析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论文摘要来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日趋严重,罚金刑在此应种情况下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首先讨论了来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这个问题,然后指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并逐提出了完善建议。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日渐突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
有的外国学者甚至将当代未成年人犯罪称为社会的瘟疫癌症,是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是可以导致城市社会毁灭的危险因素。
而其中又以侵犯财产型犯罪最为突出,因此,我们应进步完善罚金刑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进而增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