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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年内任记分周期没有记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


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年内任记分周期没有记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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