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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适当努力能提高总的安全性,则应进行这种设计修改。
在计及有代表性的和起主导作用的严重事故的条件下,制定事故处理规程。
进步指导见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其安全导则。
核电厂质量必须明确规定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全部安全功能。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按其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分级。
为保证高度的功能可靠性,对于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诸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导则。
核电厂质量必须明确规定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全部安全功能。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按其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分级。
为保证高度的功能可靠性,对于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诸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材料的选择设计修改作出评价。
若通过适当努力能提高总的安全性,则应进行这种设计修改。
在计及有代表性的和起主导作用的严重事故的条件下,制定事故处理规程。
进步指导见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其安全列考虑电厂的已有能力,包括超越其预定功能和设计基准时利用些系统的可能,以及利用些暂设系统使电厂恢复到受控状态并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应对能降低这些事件出现的概率或能减轻这些事件后果的可能的严重事故的考虑可基于现实的分析,而毋需严格地运用确定设计基准时所采取的保守的过程方法。
根据运行经验,结合安全分析和安全研究的结果,设计中应考虑的事项有针对特定设计,确定能导致严重事故的重要事件序释放,使之在运行状态下低于规定限值并在事故工况下低于可接受限值,必须提供高的可信度。
但是应该意识到些低概率的事件序列有导致严重的堆芯损坏的可能。
从安全观点出发,还以在定限度内计及严重事故为妥。
对于震等因素。
还必须考虑到为获得电厂安全和保护公众可依托的厂外服务如电力供应和消防设施可能遇到的困难。
严重事故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设计基准对于防止反应堆堆芯的严重损坏以及抑制放射性物质的能性通常不予考虑。
设计规范应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的工程设计规范,作为系统和部件设计的接受准则。
厂址特征在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到核电厂与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包括人口气象水文地质和地以保证安全功能的执行,并实现安全目标。
上述考验来自假设始发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的选择系基于确定论法或概率论法,或两者的种组合。
不同类型的假设始发事件及其可能的组合见附件。
应指出,事件同时发生的可护试验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与设计规定相符。
这些要求和限制是制定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依据。
假设始发事件核电厂设计中必须认识到纵深防御的各个层次都可能受到考验,因此设计中必须采取措施件引起的状态重要的假设以及在些情况下特定的分析方法。
正常运行设计过程中必须针对电厂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制定组运行要求和限制,包括过程变量和其他重要参数的限制安全系统整定值电厂维后,依靠对该事件作出响应而投入工作的系统动作使电厂趋于安全。
设计基准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电厂在确定的辐射防护要求范围内适应规定的运行状态范围和事故工况的必备能力。
设计基准包括正常运行技术规格假设始发事特性,假设始发事件不产生与安全有关的重大影响或核电厂只产生趋向安全状态的变化。
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依靠在此状态中连续运行的系统动作,以控制该假设始发事件,使核电厂趋于安全。
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合理地低。
电厂对任何假设始发事件的预计响应可用下列中的项特征表示。
核电厂的设计和运行应能促使任何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按下述顺序排列,并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接近于。
依靠核电厂的固有护的进步指导见安全导则。
有关安全功能及其应用的进步指导见安全导则。
电厂安全特性纵深防御概念的基本思想也反映在电厂的下列特性中。
核电厂设计的个总体要求是电厂对假设始发事件的敏感性必须故工况期间低于可接受限值。
对安全功能进行考虑是系统地满足上述设计总要求的个处理方法。
安全功能包括厂内各系统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为保证电厂安全所必须执行的所有功能。
有关设计中辐射防全停堆,并使之保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必须提供排除余热的手段,使停堆后包括事故工况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
必须提供减少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的手段,并保证任何释放在运行状态期间低于规定限值,在事态中保证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电厂能立即作出正确的近期响应以及在事故工况后便于处理。
为保证安全,必须满足下列总的设计要求必须提供安全停堆手段,使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的反应堆安全态中保证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电厂能立即作出正确的近期响应以及在事故工况后便于处理。
为保证安全,必须满足下列总的设计要求必须提供安全停堆手段,使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的反应堆安全停堆,并使之保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必须提供排除余热的手段,使停堆后包括事故工况停堆后从堆芯排出余热。
必须提供减少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的手段,并保证任何释放在运行状态期间低于规定限值,在事故工况期间低于可接受限值。
对安全功能进行考虑是系统地满足上述设计总要求的个处理方法。
安全功能包括厂内各系统在运行状态中和事故工况期间及事故工况后为保证电厂安全所必须执行的所有功能。
有关设计中辐射防护的进步指导见安全导则。
有关安全功能及其应用的进步指导见安全导则。
电厂安全特性纵深防御概念的基本思想也反映在电厂的下列特性中。
核电厂设计的个总体要求是电厂对假设始发事件的敏感性必须合理地低。
电厂对任何假设始发事件的预计响应可用下列中的项特征表示。
核电厂的设计和运行应能促使任何假设始发事件的后果按下述顺序排列,并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可能接近于。
依靠核电厂的固有特性,假设始发事件不产生与安全有关的重大影响或核电厂只产生趋向安全状态的变化。
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依靠在此状态中连续运行的系统动作,以控制该假设始发事件,使核电厂趋于安全。
在发生假设始发事件后,依靠对该事件作出响应而投入工作的系统动作使电厂趋于安全。
设计基准设计基准必须规定核电厂在确定的辐射防护要求范围内适应规定的运行状态范围和事故工况的必备能力。
设计基准包括正常运行技术规格假设始发事件引起的状态重要的假设以及在些情况下特定的分析方法。
正常运行设计过程中必须针对电厂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制定组运行要求和限制,包括过程变量和其他重要参数的限制安全系统整定值电厂维护试验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功能与设计规定相符。
这些要求和限制是制定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依据。
假设始发事件核电厂设计中必须认识到纵深防御的各个层次都可能受到考验,因此设计中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安全功能的执行,并实现安全目标。
上述考验来自假设始发事件。
假设始发事件的选择系基于确定论法或概率论法,或两者的种组合。
不同类型的假设始发事件及其可能的组合见附件。
应指出,事件同时发生的可能性通常不予考虑。
设计规范应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认可的工程设计规范,作为系统和部件设计的接受准则。
厂址特征在确定核电厂设计基准时,必须考虑到核电厂与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包括人口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等因素。
还必须考虑到为获得电厂安全和保护公众可依托的厂外服务如电力供应和消防设施可能遇到的困难。
严重事故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设计基准对于防止反应堆堆芯的严重损坏以及抑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使之在运行状态下低于规定限值并在事故工况下低于可接受限值,必须提供高的可信度。
但是应该意识到些低概率的事件序列有导致严重的堆芯损坏的可能。
从安全观点出发,还以在定限度内计及严重事故为妥。
对于严重事故的考虑可基于现实的分析,而毋需严格地运用确定设计基准时所采取的保守的过程方法。
根据运行经验,结合安全分析和安全研究的结果,设计中应考虑的事项有针对特定设计,确定能导致严重事故的重要事件序列考虑电厂的已有能力,包括超越其预定功能和设计基准时利用些系统的可能,以及利用些暂设系统使电厂恢复到受控状态并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应对能降低这些事件出现的概率或能减轻这些事件后果的可能的设计修改作出评价。
若通过适当努力能提高总的安全性,则应进行这种设计修改。
在计及有代表性的和起主导作用的严重事故的条件下,制定事故处理规程。
进步指导见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其安全导则。
核电厂质量必须明确规定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全部安全功能。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必须按其安全的重要性进行分级。
为保证高度的功能可靠性,对于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诸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材料的选择技术规格建造运行维护和试验规程以及合格人员的配备,必须予以极大关注,使之适应所赋与的安全功能。
不仅对于不同防御层次中的工艺和安全系统及其辅助设施有此要求,对于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的各道实体屏障尤其如此。
凡属可行,设备必须按照适用的经认可的标准设计,其设计必须是此前在相当使用条件下验证过的设备的选择必须与安全所要求的电厂可靠性目标相致。
对于所采用的标准和规范,必须加以鉴别和评价,以确定其适用性恰当性和权威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正,以保证设备的质量符合安全功能的要求。
选择设备时必须考虑到误动作和不安全的故障模式例如要求脱扣时不脱扣。
系统或部件有发生故障的可能并需要在设计中针对此种故障作出适应性措施以关注。
采用多样化系统或部件时,应计及诸如运行维护和试验程序中额外的复杂性,或使用可靠性较低设备所带来的缺点,并取得此种追加措施有利于总体效益的合理保证。
性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可在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