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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属违法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拟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制作了立案报告。随后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名负责人到市卫生监督所处理此案。承办卫生监督员再次耐心地向乳业公司的两名代表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此,乳业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昕证的权利。两名代表对公司推后标识生产日期的做法进行了解释,主要是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企业当日以后生产的鲜乳制品标注次日生产日期不属于伪造生产日期的规定,但就现场检查情况看,显然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时限,承认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表示无申辩理由,放弃陈述申辩权,也不要求昕证,对卫生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意,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提出因公司距城区路途较远,往返办事不便,要求减少办事程序,尽快处理此案。鉴于相对人的认识态度及要求,月日上午,承办监督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文书送达乳业公司,由公司负责人鉴收,当天下午便交纳了元的行政罚款。月日,乳业公司以大理市卫生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小结本案从监督采样到立案处罚暴露了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两个单位的职能分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被处罚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早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实际收到的时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退回后没有修正原来的日期,也没有修正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由于立案时间已接近个月,办案人员匆忙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次邮寄送达,仅间隔两天恰逢周六周日又通过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采取双挂号邮寄送达。邮递员次投递,被处罚人直拒收,邮政部门于天后退回。整个告知书送达个月,办案人员没有查询送达结果程序错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过程中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合议,而行政案后向被处罚人询问时,被采样单位明确回答从未收到过月日采样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检。而卫生监督员没有向领导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直接送达等项目,作为目前财政拨款不足情况下的补充,但事实上收取监测费越来越困难。能否考虑将卫生监督采样收费由财政统划拨,明确监督采样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卫生监督员立案查处过程中忽视了几个环节本案立众健康。第二十三条卫生监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监测报告书”。并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监测结果。监督采样收取检验费用是否合理卫生监测收费是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涉及食品产品餐具监测作业场所样品监测测机构复检仲裁。第二十条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个月。第二十二条保留样品自发出报告书次日起保存日,易变质的物品不予保留。有毒有害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污染环境,危害公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监测报告书”。第二十条被监测单位或个人对监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报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卫生监测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卫生监测机构应在五日内作出决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上级卫生监,检验结果报告出具后的第三十天。四川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卫生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后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监测报告书”毒理消毒剂定量杀菌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特殊检验项目,按有关技术规范而是用平信邮寄。被抽检单位否定收到检验结果,同时剥夺了其提出复检的权利,而疾控中心不能出示检验结果已送达的证据检验报告单移送时间过长,疾控中心将检验报告单移送卫生监督所时已是采样后的第三十八天到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是由于申请人多次拒收,使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而造成的。分析与讨论检验报告的出具及送达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市疾控中心对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没有规范送达给被检查单位,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程序,并非出现了申请人所谓的先决后告及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至于年月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年月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收到取证合议告知决定的程序,并非出现了申请人所谓的先决后告及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至于年月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年月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收到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是由于申请人多次拒收,使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而造成的。分析与讨论检验报告的出具及送达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市疾控中心对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没有规范送达给被检查单位,而是用平信邮寄。被抽检单位否定收到检验结果,同时剥夺了其提出复检的权利,而疾控中心不能出示检验结果已送达的证据检验报告单移送时间过长,疾控中心将检验报告单移送卫生监督所时已是采样后的第三十八天,检验结果报告出具后的第三十天。四川省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卫生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后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出具“监测报告书”毒理消毒剂定量杀菌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特殊检验项目,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监测报告书”。第二十条被监测单位或个人对监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报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卫生监测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卫生监测机构应在五日内作出决定。若双方发生争议,由上级卫生监测机构复检仲裁。第二十条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个月。第二十二条保留样品自发出报告书次日起保存日,易变质的物品不予保留。有毒有害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第二十三条卫生监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监测报告书”。并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监测结果。监督采样收取检验费用是否合理卫生监测收费是多年来形成的习惯,涉及食品产品餐具监测作业场所样品监测等项目,作为目前财政拨款不足情况下的补充,但事实上收取监测费越来越困难。能否考虑将卫生监督采样收费由财政统划拨,明确监督采样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卫生监督员立案查处过程中忽视了几个环节本案立案后向被处罚人询问时,被采样单位明确回答从未收到过月日采样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检。而卫生监督员没有向领导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直接送达,而是采取双挂号邮寄送达。邮递员次投递,被处罚人直拒收,邮政部门于天后退回。整个告知书送达个月,办案人员没有查询送达结果程序错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过程中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合议,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退回后没有修正原来的日期,也没有修正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由于立案时间已接近个月,办案人员匆忙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次邮寄送达,仅间隔两天恰逢周六周日又通过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就出现了被处罚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早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实际收到的时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小结本案从监督采样到立案处罚暴露了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两个单位的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同时对监督采样收费的合法性以及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等问题。卫生防疫站撤销后,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是两个的机构,但工作中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涉及到监督监测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系列的工作。应该说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虽然被处罚人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动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法制部门做出了中止复议的决定,但如果本案继续审理,显然是起被撤销的案件。案例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败诉分析案情介绍年月日,卫生局卫生监督员陈胡着装亮证在镇农贸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赵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在销售猪肉,当即作了现场监督笔录和监督意见书,以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为由,没收屠刀把,猪监督对象有两种违法事实应分别裁量,列出处罚金额再合并处罚。卫生局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再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否则,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效力的。而本案原告已将被告告上法庭了,被告在这个过程中还在收集证据,就显得不合法,其证据法庭不予认可。停止生产经营应当听证无证取缔有证有证停止生产经营无证取缔案例起查处虚假标识生产日期的行政复议案例分析案例介绍年月日大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乳业公司生产的鲜乳制品外包装上涉嫌虚假标识生产日期。市卫生监督所名监督员于月日上午前往乳业公司调查核实。到达该公司后,卫生监督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监督。现场检查发现月日生产的两类种规格的鲜乳制品袋装甜牛奶袋和袋瓶杯装酸牛奶瓶和杯,标识的生产日期均为年月日。两类产品的保质期分别标识为天和天,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标识日期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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