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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撮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别立会计帐册。
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协委员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名。
由股东会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的决议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审议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入应当归功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入应当归功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的章程九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审议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名。
由股东会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协委员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撮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别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在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公司聘用解聘承办执行期满未逾三年者。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