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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第六条编制竣工图应按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第七章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三条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保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或修改后图面混乱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图纸必须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第五条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第六条编制竣工图应按国家建由资料员复印后下发给图。
第三条凡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加盖及签暑竣工图章。
第四条变化较大,如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及图面变更超过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专用表格,洽商内容力求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有附图,附图绘制要准确规范。
以方便施工和竣工结算。
第四条经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原件及时转交资料员,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或工长办理,设计变更的洽商记录应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注明签认日期,签字不全的洽商无效。
签字使用不褪色钢笔或签字笔第三条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至少式六份,需使用北暖卫电气通风工程的隐蔽验收,其项目内容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五章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第条认真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需要变更时应坚持先洽商后施工。
第二条洽商记录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共同检查。
第九条隐蔽检查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验收记录,交资料员归档,隐检记录不得缺项漏检或后补,需复检的要办理复检手续。
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土建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的预检合格后应第七条分项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验收。
第八条隐蔽验收应预先明确项目,并根据分项工程完成情况,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主持,工长质检员参加,邀请建相应表式办理预检记录,检查意见由质检员填写,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标明整改完成时间。
第四条对预检中提出的不合格项经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并写明复查意见,合格签认。
第五条未经预检或经预检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长参加重要的项目如建筑物定位标准轴线桩基槽验线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条各专业分项工程预检的项目内容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条款,并按应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工程隐预检制度第条预检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预先质量控制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般预检项目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长组织,质检员班组材料进场合格证明,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记录均由资料员负责归档,纳入竣工技术资料。
第六条对于北京市建委明令限制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材料应该坚决不予采用。
第七条建筑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满足相试验记录。
上述试验过程及结果应请建设单位代表签证认可第四条对于需要试验室进行的试验项目,试验工按规定现场取样送试,必须选择经市监督总站最新公布的已经批准对外营业的试验室,与之建立试验合同。
第五条所有条防水工程厕浴间等地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进行二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小于小时,并有验收手续。
屋面防水工程,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小时以后,检验屋面有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并有全部屋面的浇水应按照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
砼砂浆的试配和试块的强度试验钢筋和钢结构的焊接试验,以及水电风工程的施工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及要求应按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内容执行。
第三水材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
第二条凡未经检验试验或经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土建工程的回填土成品半成品的进货检验试验关,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
因此要求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要有合格证明外,下列材料还要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如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砖外加剂防交底外,必要时在施工前先做样板间,用实物进行交底。
第四条技术交底必须满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公司技术质量部对交底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章材料试验及施工试验管理规定第条把好材料成交底外,必要时在施工前先做样板间,用实物进行交底。
第四条技术交底必须满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及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公司技术质量部对交底记录进行抽查。
第三章材料试验及施工试验管理规定第条把好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货检验试验关,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的关键。
因此要求进场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要有合格证明外,下列材料还要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如钢筋水泥砂子石子砖外加剂防水材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石材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
第二条凡未经检验试验或经检验试验不合格的材料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土建工程的回填土应按照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
砼砂浆的试配和试块的强度试验钢筋和钢结构的焊接试验,以及水电风工程的施工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及要求应按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防水工程厕浴间等地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必须进行二次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小于小时,并有验收手续。
屋面防水工程,可在雨后或持续淋水小时以后,检验屋面有无渗漏和积水,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并有全部屋面的浇水试验记录。
上述试验过程及结果应请建设单位代表签证认可第四条对于需要试验室进行的试验项目,试验工按规定现场取样送试,必须选择经市监督总站最新公布的已经批准对外营业的试验室,与之建立试验合同。
第五条所有材料进场合格证明,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记录均由资料员负责归档,纳入竣工技术资料。
第六条对于北京市建委明令限制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材料应该坚决不予采用。
第七条建筑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工程隐预检制度第条预检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预先质量控制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般预检项目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长组织,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重要的项目如建筑物定位标准轴线桩基槽验线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三条各专业分项工程预检的项目内容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有关条款,并按相应表式办理预检记录,检查意见由质检员填写,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标明整改完成时间。
第四条对预检中提出的不合格项经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并写明复查意见,合格签认。
第五条未经预检或经预检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对施工中的重要工序的预检合格后应第七条分项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验收。
第八条隐蔽验收应预先明确项目,并根据分项工程完成情况,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主持,工长质检员参加,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共同检查。
第九条隐蔽检查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验收记录,交资料员归档,隐检记录不得缺项漏检或后补,需复检的要办理复检手续。
未经隐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土建暖卫电气通风工程的隐蔽验收,其项目内容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五章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第条认真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需要变更时应坚持先洽商后施工。
第二条洽商记录应由工程技术负责人或工长办理,设计变更的洽商记录应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认,注明签认日期,签字不全的洽商无效。
签字使用不褪色钢笔或签字笔第三条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至少式六份,需使用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要求的专用表格,洽商内容力求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有附图,附图绘制要准确规范。
以方便施工和竣工结算。
第四条经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原件及时转交资料员,并按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由资料员复印后下发给图。
第三条凡般性图纸变更,编制单位可根据设计变更依据,在施工图上直接改绘,并加盖及签暑竣工图章。
第四条变化较大,如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及图面变更超过或修改后图面混乱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的图纸必须有图名和图号,图号可按原图编号。
第五条用于改绘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新蓝图或绘图仪绘制的白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第六条编制竣工图应按国家建筑制图规范要求绘制竣工图,使用绘图笔或签字笔及不退色的绘图墨水。
第七章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施工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三条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保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并按规定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编号整理。
第五条工程资料必须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