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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制发。
第十五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附录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二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现状绍物流基本理论介第三章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现状三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特点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历程及现状加工贸易企业界定第二章加工贸易企业特点四创新与不足三论文主要内容三论文主要内容四创新与不足第二章加工贸易企业特点加工贸易企业界定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历程及现状三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特点第三章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现状物流基本理论介绍二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现状三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四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五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的主要模式六加工贸易企业现行各种物流模式优缺点第四章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决策模型与方法章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四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
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制发。
第十五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附录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第十九条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
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件免税。
第二十条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
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
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
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附录第二十二条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
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四条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个月内运回加工区。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以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第二十六条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并运回区内。
第二十七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二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附录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二十八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
第四章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第三十条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其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对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进行查验放行和核销。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应在区内办理。
第三十条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第三十三条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次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加工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加工企业或仓储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
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账册内减除。
加工贸易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附录第五章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第三十五条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