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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名李永泉,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员代理。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或者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过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动中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第九条本社成员超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继继承人与本社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名。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成员须分摊资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债务七承担本社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死亡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销其对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债务七承担本社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死亡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名。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担继继承人与本社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报告第九条本社成员超过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名李永泉,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李太允朴泰月安永哲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会提出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人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郑世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监督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