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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柯达及类似于柯达的国内外品牌,长期以来可以规避特许经营立法的监管。
事实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特许经营定义均更为宽泛。
同时,中国政府在加入的文件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与条例之定义不同。
特许经营是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种民事行为。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的市场主体,双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作为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指出商业特许经营,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可见,从试行办法到条例,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是致的,主要是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定的变动。
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月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年月日,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年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特许经营简介特许经营简介特许经营的定义中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始于年月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年月日,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可见,从试行办法到条例,特许经营的定义基本是致的,主要是在表述方式上进行了定的变动。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指出商业特许经营,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将上述解释归纳起来,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就是拥有经营资源合同关系统经营模式交纳特许经营费用。
拥有经营资源和合同关系对特许经营而言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统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是否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则存在分岐。
关于统经营模式和交纳特许经营费用,企业的理解与要求是不同的。
比如,柯达被认为是美国特许经营的著名品牌,柯达从八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发展了近万家加盟店,但柯达却从未宣称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成功避开了中国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限制。
首先,柯达与加盟商签署的合同比较简单,除要求加盟店购置指定的冲印设备参加技术培训统店面招牌外,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并未提出更多要求,也未限制加盟店销售其他品牌乐凯富士等的胶卷。
其次,柯达除向加盟商收取设备购置费和进货款之外,并不向加盟商收取所谓的特许经营费用,而是从设备和耗材胶卷相纸等的销售批发中获取利益。
因此,柯达及类似于柯达的国内外品牌,长期以来可以规避特许经营立法的监管。
事实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特许经营定义均更为宽泛。
同时,中国政府在加入的文件中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与条例之定义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分销贸易服务由佣金代理服务批发零售及特许经营四个主要分部门组成,其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由为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而对种产品的使用商号或特定商业方式体系的销售组成。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商号以换取报酬或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该商号产品的专有销售义务。
商业方式特许经营涉及使用全部的商业概念以换取报酬和特许使用费,且可包括商号商业计划和培训材料的使用及相关附属服务。
可见,在中国加入的文件中,特许经营包括两类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对比该定义,我们发现,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比较接近商业方式特许经营。
也就是说,条例不适用于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
尽管我们发现了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两个不同的定义,但就法律适用性而言,无疑应当遵循条例的规定。
从特许经营立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未来特许经营立法应当会采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定义。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是个市场化的交易平台,需要通过交易促进产业发展,并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无论是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还是商业方式特许经营,都需要个市场化专业化的交易市场,促进其发展。
因此,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应当理解为包括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在内。
在本建议书中,特许经营词的基本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广义的特许经营。
但是,在表述特许经营的立法及相问题时,根据上下文含义,特许经营词应当按照条例之定义进行理解。
需要特别指出,本建议书对特许经营的理解,并非有意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无意混淆特许经营的概念。
北京特许经营交易所在开展特许经营交易业务时,将严格按照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执行,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定义为连锁加盟暂定名,以严格区分法定意义上的特许经营与非特许经营。
在本建设书部分章节中,会同时使用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和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概念,商业方式特许经营即等同于法定意义的特许经营,而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称为品牌专卖。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由于上节所述原因,导致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处于两可状况。
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地获取特许人的身份,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条例未实施前是申请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协会会员而当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企业就可以主动退避,不进入特许经营阵营。
在商业实践中,从事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的企业,在不希望以特许经营方式推广时,普遍避免使用特许经营词,而以加盟等相关词语代替。
在商务部已经公布的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中,也有部分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企业。
比如,多数服装品牌企业都是以品牌专卖店的模式招募加盟商。
事实上,服装等零售型的品牌专卖店和特许加盟店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征募投资人拓展市场。
境外特许经营品牌在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时,也利用中国立法的疏漏,合理规避法律。
比如柯达在中国境内拥有八千多家加盟店,统使用柯达品牌设备耗材,销售柯达胶卷,接受柯达统培训,是中国境内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但柯达从不宣称自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亦未受到政府干预。
产品和商号特许经营与商业方式特许经营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以产品分销为主要目的,加盟商获得开展经营所需之产品和品牌,并遵循特许人对产品定价商业外观营业地点等要求而后者比较强调统的经营模式,即对加盟店的运营提出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加盟店的管理与控制更为严格。
此外,由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