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 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 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 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 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 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 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 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
2、“.....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 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 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 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 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 法规不同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 施的,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 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这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3、“.....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方的责任 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 施”。这两个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缺不可, 仅具备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 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 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 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 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4、“..... 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完全 免责,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但这免责 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 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 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 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 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 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5、“.....无事故责任并不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 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如无照驾车正常 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种严重违章行为, 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 然因素。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 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条,事故认定是处 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新交通安全法第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条都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
6、“.....但是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他字第号规定“连环购车未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 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 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 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 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 的机动车辆肇事......”。
7、“.....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 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 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 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 条的规定来进步行使自己的权利。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 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 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事 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8、“.....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 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在司法实的。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 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 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 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 权的......”。
9、“.....因交通事 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 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他字第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 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 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 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案例五,挂靠关系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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