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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的融资租赁,则应登记融资声明书 才能对抗第三人。


出租人 无须登记租赁交易或采取保护出租人权益的任何其他措施,即可以其 他所有权对抗第美国统商法典并未改变普通法的规定。


正的租赁交 易,对于真正的租赁交易,依照普通法理论,出租人由于未转让所 有权,因此仍有权享有充利才能有效地对抗他人。


这规定将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留 由国内法解决。


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阿根廷, 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 制度,在许多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的支持下,许多国家正在建立融资 租赁登记制度。


以下介绍两种比较典型的地区的融资租赁登记制 度。


完全的所有权,此外,交易性质的界定与税收及会计规则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区分真正的租赁和伪造成担保的租赁,至关重要。


二加拿大魁北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各省中奉行大陆法法国法系的惟法域,在 继受各国融资租赁交易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时,植入了些形式主义 的东西,可谓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很好的混合物。


魁北克民法典有专章规定实物租赁和融资租赁。


租赁,承租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仍限于占有和使用,其余所有其他权益均 仍属于出租人如将交易界定为担保交易,承租人所享有的权益除了占 有使用标的物之外,还享有支付完对价租金后即享有该标的物的 美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美国法上首先区分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租赁交易和真以下介绍两种比较典型的地区的融资租赁登记制 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 制度,在许多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的支持下,许多国家正在建立融资 租赁登记制度。


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留 由国内法解决。


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满足上述规定时, 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他人。


这规定将部分内容简介比较法上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国际融资租赁部分内容简介比较法上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条第款规 定如根据准据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示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 的所有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满足上述规定时, 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他人。


这规定将融资租赁登记的问题留 由国内法解决。


在比较法上我们注意到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阿根廷, 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中东欧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 制度,在许多多边和双边援助项目的支持下,许多国家正在建立融资 租赁登记制度。


以下介绍两种比较典型的地区的融资租赁登记制 度。


美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美国法上首先区分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租赁交易和真正的租赁交 易,对于真正的租赁交易,依照普通法理论,出租人由于未转让所 有权,因此仍有权享有充分保护并得对抗承租人的债权人和破产管理 人。


美国统商法典并未改变普通法的规定。


出租人 无须登记租赁交易或采取保护出租人权益的任何其他措施,即可以其 他所有权对抗第三人。


而对于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租赁交易相当于我 国法上所称的融资租赁,则应登记融资声明书 才能对抗第三人。


美国统商法典第九编第五章分两节详细规定 了包括融资租赁交易在内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但是,美国在将租赁交易类型化时须审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互 关系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动产担保交易。


对此,美国统商法典颇 费周章。


美国统商法典第二编之将租赁界定为,以定对价 为条件将有体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移转。


但该项随即规定,意 在保留或设定担保物权的,不属租赁。


如将交易界定为动产租赁,承租人对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仍限于占有和使用,其余所有其他权益均 仍属于出租人如将交易界定为担保交易,承租人所享有的权益除了占 有使用标的物之外,还享有支付完对价租金后即享有该标的物的 完全的所有权,此外,交易性质的界定与税收及会计规则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区分真正的租赁和伪造成担保的租赁,至关重要。


二加拿大魁北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各省中奉行大陆法法国法系的惟法域,在 继受各国融资租赁交易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时,植入了些形式主义 的东西,可谓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很好的混合物。


魁北克民法典有专章规定实物租赁和融资租赁。


融 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权利与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及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并没有受到同样的限制。


魁北克民法典并没有将出租人的追索权 限制在要么取回租赁物,要么诉请给付剩余租金上,也没有规定 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应受担保物权人以物折价抵偿规则的限制。


很明显,魁北克民法典的起草者们认识到了租赁也有些与担保 物权相似的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须公示其权利才能对抗第 三人。


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若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公示,承租 人即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


由此,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有可能优先于出租人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魁北克虽然没有象美国法 那样将融资租赁交易界定为动产担保交易,但仍应进行登记。


在魁北克,融资租赁交易应在不动产与动产权利登记簿上进行登 记。


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仅在融 资租赁合同登记之日起日登记其权利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第条。


如果在日之后仍未登记,出租人的普通债权人 即可认为租赁物属 之,未经登记,物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无约 束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易言之,当事人间依合意成立物权后,对于第 三人而言,未经登记者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不能主张其有效。


登记对抗主义本于私法自治的理念,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方面使融资租赁交易容易设定,方便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持了交 易上的便捷另方面,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维持出租人权利的对抗力,同时,对于已登记者,第三人可通过查 阅登记簿而明了租赁物的实际权利状况,由此维护交易安全。


若融资租赁未为登记,则出租人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似乎 对出租人不利,但是,出租人不要求登记是自己选择的结果。


由此可 见,登记对抗主义既蕴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为出租人提供了足以 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又不至于使第三人遭受无辜损害,对各方 利益的保护可谓相当周到。


美国统商法典第九编魁北克民 法典即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动产抵押统采取登 记对抗主义,本文作者对此表示赞同,对融资租赁登记的效力亦应作 同样规定。


动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若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以登记为必要,不符合现实 生活的要求,将严重妨碍动产的流动便利,并增加融资租赁交易的手 续成本。


二动产登记机关统抑或分立 动产本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但融资租赁的公示方法改以登 记进行。


流通于社会的动产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仍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所以善意第三人极易受蒙骗。


弥补这缺陷的惟途径,即健全登记 制度以便于查询。


另方面,登记制度若不完备,登记机关职责不明, 互相推诿,又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使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窒碍难行,失 却其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其中登记机关的设置至为重要。


关于登记机关的设置,各国立法例并不统。


从空间角度区分, 有中央登记制和地方登记制,美国统商法典第九编即依各州的 选择分别采取中央登记制与地方登记制,加拿大采取中央登记制从标 的物分类角度区分,有统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美国统商法典 第九编魁北克民法典采取统登记制,而我国台湾采取分别登 记制。


中央登记制和统登记制的优点在于信息量集中,当事人获取相 应信息时较为简便经济,而且对于不同种类动产在同机关登记,还 可免去分别登记的奔波。


但是,所有商事交易都云集地进行登记, 而不能就近于地方,显然加重了当事人负担。


同时,对于查询者而言, 赋予同机关查询不同种类的动产交易信息,无异于大海捞针。


地方登记制和分别登记制的优点在于,商事交易者多来自地方, 能够就近进行权利登记,对当事人较为方便。


同样,分别登记可使查 询者清晰标的物所在登记机关,省时省力。


但是地方登记的分散使得 信息量查询不经济,而分类登记又给当事人带来分别登记的奔波之苦。


不过,上述分析均基于传统人工纸面登记模式,在电子信息时代, 因采取计算机化登记模式,制度之优劣应作重新考量。


我国物权法草案视其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而不采取统 登记制度。


如此众多的登记机关,虽各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泾渭分 明,必然不会发生互相推诿的情事。


设置众多的登记机关的惟优点就是登记机关熟谙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 的弊端更不容忽视,登记规则不统,当事人查询检索之难,登记 系统的重复建设,无疑会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陷登记之公 示效力于不彰。


依本文作者愚见,为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迅速有效并且尽 可能是最低成本的行为规则,由个统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权利 的登记,堪称上选。


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 登记制度提供可能,加拿大奉行普通法的各省即已建立中央式的选 程接入计算化的登记系统,匈牙利也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援 助下建立起了全国统的动产登记系统,给我们提供了令人信服 的例证,在那里,对风险评估尤为重要的信息的公示以种非常高效 廉价的方式在运行。


我国目前在全国兴起的电子政务改革,无疑给统 动产登记制度,进而统整个登记制度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学者们 总是善意地去推测登记制度所导致的行政支出的增长而给当事人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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