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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慎说文解字曰诈,欺也。
这就涉及到欺诈与诈欺的关系问题。
换 言之,欺诈犯罪是诈骗犯罪的属概念。
有些学者没有注意到欺诈与诈骗 的上述区别,而把西方刑法上的欺诈犯罪翻译成了诈骗犯罪。
例如,把津贴救济 欺诈罪译为津贴救济诈骗罪,把保险欺诈罪译成为保险诈骗罪,等等。
注参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有的学者把上述犯罪译为津贴救济诈欺罪保险诈欺罪等是较 大陆早就革除了文言文的使用,诈 欺因而显得不通俗相反,欺诈则是白话文运动的结果。
可见,欺诈具 有白的风格色彩,而诈欺具有文的风格色彩。
既然我国民商法和经 济法中都使用欺诈而不是诈欺,那么为了保持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 致性,还是以使用欺诈词为好。
因为欺诈犯罪在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欺诈 为主体,而经济刑法对经济性欺诈犯罪之规定,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最后法律 手段,所以在刑法学上使诈欺,主要是因 为大陆学者直接从旧中国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学者中沿用过来的,而其之所以翻译 成诈欺,是由于受到文言文的深刻影响。
出版社年版,第页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有的学者把上述犯罪译为津贴救济诈欺罪保险诈欺罪等是较 为可取的。
济诈骗罪,把保险欺诈罪译成为保险诈骗罪,等等。
的上述区别,而把西方刑法上的欺诈犯罪翻译成了诈骗犯罪。
例如,把津贴救济 欺诈罪译为津贴救换 言之,欺诈犯罪是诈骗犯罪的属概念。
因此, 诈骗是欺诈的种特殊行为形态,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种特殊犯罪形态。
部分内容简介对构成上不需要非 法占有目的和不需要结果的欺诈行为以诈骗罪名冠部分内容简介对构成上不需要非 法占有目的和不需要结果的欺诈行为以诈骗罪名冠之,则文质不符。
因此, 诈骗是欺诈的种特殊行为形态,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种特殊犯罪形态。
换 言之,欺诈犯罪是诈骗犯罪的属概念。
有些学者没有注意到欺诈与诈骗 的上述区别,而把西方刑法上的欺诈犯罪翻译成了诈骗犯罪。
例如,把津贴救济 欺诈罪译为津贴救济诈骗罪,把保险欺诈罪译成为保险诈骗罪,等等。
注参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正是在这个 意义上,有的学者把上述犯罪译为津贴救济诈欺罪保险诈欺罪等是较 为可取的。
这就涉及到欺诈与诈欺的关系问题。
欺诈与诈欺也是同义词。
许慎说文解字曰诈,欺也。
我 国民商法和经济法中都使用欺诈而不是诈欺。
而我国学者般都把西方 民法上与欺诈同等意义的词语翻译为诈欺。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 使用诈欺词。
既然如此,那么在刑法学上使用哪个词为好呢有的学者认为以采 用诈欺为好。
理由是我国古代刑法上都使用诈欺而不是欺诈,旧 中国年和年刑法也都使用诈欺而不是欺诈。
注参见陈兴良 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载中外法学年第期笔者持相反意见。
诈 欺与欺诈的细微差别仅在于附加的风格色彩方面。
具体说,诈欺是古 代法律中使用的个词,西方民法相关词语之所以被翻译成诈欺,主要是因 为大陆学者直接从旧中国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学者中沿用过来的,而其之所以翻译 成诈欺,是由于受到文言文的深刻影响。
大陆早就革除了文言文的使用,诈 欺因而显得不通俗相反,欺诈则是白话文运动的结果。
可见,欺诈具 有白的风格色彩,而诈欺具有文的风格色彩。
既然我国民商法和经 济法中都使用欺诈而不是诈欺,那么为了保持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 致性,还是以使用欺诈词为好。
因为欺诈犯罪在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欺诈 为主体,而经济刑法对经济性欺诈犯罪之规定,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最后法律 手段,所以在刑法学上使用欺诈犯罪词可以与民商法和经济法上使用欺 诈行为词形成明显的对应关系。
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说如果能完全不致 歪曲事实和含义,又能用大家熟悉的术语讲述这些问题,看来总是受人青睐的。
因此,在对法的任何研究中,只要有可能运用法学已经提供给我们的术语和概念, 是人们所希望的。
注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年版,第页。
二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 在古罗马法中,欺诈分为两种是作为法律行为瑕疵之欺诈,指以欺骗手 段使相对人陷于或利用相对人的使之成立不利的法律行为二是作为私 犯的欺诈,指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为或不为种行为。
注参见周枬罗 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在现代各国民法上, 欺诈有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与侵权法上的欺诈之分。
前者主要涉及行为的效力, 后者主要涉及违法责任。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又称表示行为中的欺诈,其构 成要件包括其,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其二,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其三,相对 人因欺诈而陷于其四,相对人因而为意思表示。
注参见胡长清中 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在多数大陆法 系国家,侵权法上的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故意从事的不法侵 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 责任的行为,它实际上包括欺诈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权利的各种行为, 但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往往仅指财产欺诈。
按照各国司法实践,构成侵权法上的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其,行为人须有欺 诈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其二,行为人不仅须有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还须 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三,该不法行为须造成实际欺诈后果, 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其四,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可见,法 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以导致受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为最终构成要件,侵权法 上的欺诈则以导致受欺诈人的实际损失为最终构成要件。
欺诈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欺诈犯罪的立法应 当同时考虑对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和侵权法上的欺诈行为提供第二次性的 法律规制力量。
经济性诈骗犯罪与财产性诈骗犯罪的立法都是为侵权法上的欺诈 行为提供第二次的法律制裁力量。
我国刑法比较注重这方面的规制,但对于为法 律行为制度中的欺诈行为提供第二次性的法律与欺诈犯罪之间就形成 了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刑事立法上对欺诈犯罪的规定方式有以下几种其, 对欺诈犯罪的些行为,立法者最关注其欺诈的行为方式侧面,所以就直接而肯 定地以欺诈或诈骗命名这种犯罪。
例如刑法上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 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等。
其二对欺诈犯罪的些行为,立 法者最关注的不是欺诈的行为方式侧面,而是行为的其他侧面,所以对这种带有 欺诈之侧面的犯罪就不以欺诈或诈骗命名。
例如刑法上的伪证罪诬陷 罪等等。
其三,对欺诈犯罪的些行为,立法者最关注的同样不是行为方式侧面, 而是其他侧面,但由于连带考虑了同样具有这些侧面的非欺诈行为,所以就更无 法直接以欺诈或诈骗来命名。
例如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等等。
这种立法思路上的区别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大陆刑法关于妨害清算罪的 规定与我国台湾刑法关于破产诈欺罪的规定。
但是,以前两种方式规定的欺 诈犯罪,欺诈行为方式在其中是唯行为方式,而以最后这种方式规定的欺诈犯 罪,欺诈行为方式仅是其中种。
同时,以这种方式规定的欺诈犯罪,欺诈行为 在其行为方式中所占的比例又各不相同。
虽然欺诈犯罪的外延具有模糊性,但这不应成为对欺诈犯罪进行分类的障碍。
事实上,分类是尽量使欺诈犯罪外延清晰化的必要方法。
而且,通过分类,我们 才能在比较中鉴别各类欺诈犯罪的个性,才能为各类欺诈犯罪设计科学的构成要 件,并规定合适的法定刑。
此外,通过对各类欺诈犯罪立法的考察,可以从中发 现欺诈犯罪演变的基本规律。
首先,从犯罪构成模式的基本特点上,可以把欺诈犯罪分为诈骗犯罪与其他 欺诈犯罪。
刑法学传统观点认为,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包括欺诈行 为被害人产生认识被害人基于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或第三人的 财产损失行为人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但由于欺诈犯罪的复 杂性,方面欺诈的对象不限于财产,而是广泛的利益,而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又 是地行使权利的结果,注纵向欺诈中的相对人地行使的是权力,但这 种权力从法律关系角度上说也是种权利,因为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内容。
参见张 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另方面在立 法设计上并不能都采用同的构成要件模式。
所以,不违反欺诈犯罪本义的构成 模式可以概括为了下两类十种类是主观上只要求欺诈故意但不要求非法获利 目的之构成模式类是主观上要求同时具有欺诈故意和非法获利目的之构成模 式。
而这两类构成模式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上又都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模式是 客观上仅需要有欺诈行为即可的构成模式二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 产生认识的构成模式三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 被害人基于认识而行使权利的构成模式四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 被害人产生认识被害人基于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 利益损失的构成模式五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认识被 害人基于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行为人获得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的构成模式。
诈骗犯罪的传统构成模式般要求行为客观上具 有上述五个基本构成要素。
但此为就诈骗犯罪之罪质,传统刑法理论上
